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8 12:06:48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2015年第1号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珠海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珠海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2015年第1号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珠海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2015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5-03-09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珠海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148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粤国税发〔2015〕26号)等相关文件,对《珠海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进行更新。
现将更新后的《珠海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珠海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珠海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时间:2015-03-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一、发布公告的依据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的要求,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现根据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最新决定,及时向社会更新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出台过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148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粤国税发〔2015〕26号)等相关文件,取消9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项涉税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其中1项为地税部门负责业务,1项为特定区域的特殊业务,涉税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原由省级税务部门负责审批。
公开结果:结合珠海本地实际,在原《珠海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的基础上,取消了如下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一)根据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了“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1项;
(二)根据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了“葡萄酒消费税退税审批”、“销货退回的消费税退税审批”、“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补缴消费税审批”、“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等6项。
现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公开行政审批事项65项,其中行政许可6项,非行政许可59项。
三、公告后事项的后续管理
公告发布后,珠海市国税系统各级国税机关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明放暗收等现象。与此同时,要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及时调整工作流程和表证单书,坚持放管结合采取多项事中事后管理手段,实施备案管理,优化申报管理,控制风险管理,强化信用管理等,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纳税人的满意度、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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