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8 12:06:15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5年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5年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5年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5年3月16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要求,深圳市国税局、深圳市地税局于3月1日联合启动2015年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知照。
一、评价启动时间:2015年3月1日。
二、评价政策依据:《深圳市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三、评价所属年份:2014年。
四、评价范围: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纳税人除外:
(一)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
(二)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足一个评价年度的;
(三)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四)尚未结案的;
(五)零散税收纳税人。
五、评价程序:
(一)3月1日-3月13日,主管税务机关初评。
(二)3月16日-3月17日,纳税人申辩。纳税人登录深圳地税网上办税服务厅查看主管税务机关初评结果,如有异议,于3月17日前提交申辩意见,逾期无申辩意见视同同意主管税务机关初评结果。操作说明见附件。
(三)3月16日-3月18日,主管税务机关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复核纳税人申辩意见,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纳税人。
(四)3月19日-3月25日,国地税初评结果比对。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初评结果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初评结果比对,按照从低原则,确定纳税人2014年纳税信用等级。
(五)4月1日,深圳市国税局、深圳市地税局联合公布2014年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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