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8 12:05:58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粤经信创新[2015]87号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印发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职能转移监管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印发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职能转移监管办法的通知
粤经信创新87号

[税乎网注]
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第7号),此文件第一条“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除应符合《公告》第六条有关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风险可控条件”中第(三)项“上一年度出口应退(免)税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规定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已被修订
2015年3月17日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切实加强风险防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要求,现就我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除应符合《公告》第六条有关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风险可控条件:
(一)提供的企业净资产、企业内部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二)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起至评定当日满36个月。
(三)上一年度出口应退(免)税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
(四)上一年度评定结果不是三类或四类的出口企业。
(五)非出口退(免)税审核关注企业。
(六)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风险可控的条件。
二、除符合《公告》第七条第(一)至(四)项条件之一的企业应评定为三类出口企业外,经主管国税机关出口退(免)税评估发现失信情形的一类和二类出口企业,尚未被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的,应调整为三类出口企业管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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