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广东省清远市地方税务局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5年3月2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53号)的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
(一)市区(开发区、清城区、清新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其他地区(英德市、连州市、佛冈县、阳山县、连南县、连山县):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2.5%。
(二)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本公告自2015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为2015年5月)起执行。《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同时作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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