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8 12:03:55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15〕23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粤国税函〔2015〕23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粤国税函〔2015〕234号
全文有效
2015-04-01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税总函〔2015〕158号)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做好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税总函〔2014〕647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情况、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有关解释及调研意见,现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适用于“京内单位”项目的采购问题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并就具体执行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为体现适度集中和规模效应,并充分考虑基层国税局采购人员少、采购机构不健全等实际情况,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适用于“京内单位”的项目(包括机动车保险服务、车辆租赁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下同),省国税局统一授权各预算单位,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或电子商城)系统中采购,或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或比照分散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二、请各级国税局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规定,认真做好适用于“京内单位”的采购项目。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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