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正常户纳税人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2015年第2期)
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正常户纳税人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2015年第2期)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正常户纳税人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2015年第2期)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全文有效
2015年4月28日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一条、《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试行)》(粤地税办发34号)第六条规定,截至公告之日,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已满三个月,现宣布其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并予以公告,其应纳税款由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追征。
特此公告。
附件:非正常户纳税人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名单(201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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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户纳税人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名单(2015年第2期).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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