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8 11: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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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人社局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3〕9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70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明确分工,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和基金预算管理的要求,切实抓好付费总额控制的实施工作,2013年全区各市(县、区)要普遍开展付费总额控制工作并抓出实效。各市(县、区)要就实施付费总额控制工作提出具体工作方案,于元月20日前分别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卫生厅。
二、各级人社、财政和卫生部门要根据《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总额控制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的衔接,在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和对基本医疗保险历史数据进行分析测算的基础上,科学测算,严格程序,公开透明,合理确定和分配总额控制指标。
三、各级人社、财政和卫生部门要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医疗保险基金和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对于结余资金与超支医疗费用的分担比例,充分调动协议医疗机构控制医疗费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各级人社、财政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将次均费用、复诊率、住院率、人次人头比、参保人自付自费额、转诊转院率等作为重点监控指标,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监控系统,加强实时监控,完善评价方式,建立以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同行评议为补充的医疗服务行为评价体系,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大对违约、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推诿拒收病人情况的发生。
五、为确保付费总额控制工作落实到实处,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2013年组织人员开展三次督查指导工作,年初督导工作开展情况、年中督导实施情况、年终督导工作成效。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自 治 区 卫 生 厅
201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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