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通告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通告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通告
全文有效
2015年6月15日
为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我市自2015年6月16日起,机动车辆车船税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依法代收代缴。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二、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同时缴纳机动车车船税。除购买“交强险”需提交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二)应税车辆为单位所有的,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应税车辆为个人所有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纳税人以前年度已经提供上述所列资料信息的,可以不再重复提供。
(三)购置的新机动车,应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复印件;购置进口机动车,应提供车辆一致性证书、《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及复印件;
(四)已完税或免税的机动车,应提供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
(五)办理2015年交强险业务时,之前纳税人未缴纳2015年度车船税的,必须提供2014年度车船税完税凭证或纳税证明。
(六)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车船税实行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