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宁夏人社局关于做好中小学少先队辅导员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2〕238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团委、少工委:
为进一步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不断提升中小学少先队辅导员的专业化水平,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少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青联发〔2010〕33号),现就做好我区中小学少先队辅导员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全区中小学少先队大队辅导员。
二、中小学少先队辅导员按照《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宁人社发〔2012〕282号)规定统一评审,在中小学教师系列评审的专业中增设“少先队活动”科目。
三、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可申报“少先队活动”专业职称,并纳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范围,其从事少先队工作的工作量和取得的工作业绩与中小学教师在教学方面的工作量和取得的工作业绩同等对待。中小学兼职少先队辅导员授课时数原则不少于本校同学科专业课教师标准课时的一半。
四、中小学兼职少先队辅导员在职称评审中,可以选择中小学教师职称中的“少先队活动”科目,其从事教学方面的工作量和取得的工作业绩一并纳入“少先队活动”专业职称评审。也可以选择主教学科目,其从事少先队工作的工作量和取得的工作业绩一并纳入主教学科目专业职称评审。
五、各地针对中小学少先队辅导员的职业特点,按照全区统一评审条件,认真做好中小学少先队辅导员教师的职称评审工作。
六、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自 治 区 团 委 自 治 区 少 工 委
201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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