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8 11:51:24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宁夏人社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工作营造风清气正政务环境和法制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2〕129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宁东管委会,厅属各单位,自治区公务员局、社保局:
《关于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工作营造风清气正政务环境和法制环境的实施意见》已经2012年第10次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关于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工作
营造风清气正政务环境和法制环境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开展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发展环境活动的实施意见》,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工作,营造风清气正的政务环境和法制环境,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大意义
依法行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是现代政府管理社会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内容。加快推进依法行政,营造风清气正的政务环境和法制环境,是自治区党委、政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保证我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重要体制机制保障。当前,我区正处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并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社会各界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理念日益增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政务服务和法制建设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任务艰巨。近年来,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把优化政务和法制环境摆在重要位置,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取得重要进展,但仍存在领导干部对依法行政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淡薄,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不大,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等现象,影响了部门形象和社会公信力。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推进和加强全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强化内部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营造勤廉高效、服务优良的政务环境和公平正义、执法为民的法制环境。
二、总体要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工作是一项具有全局性和基础性的综合工作,是强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身建设的重要环节,牵涉到全系统法制建设、行政审批、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执法监督、普法宣传等方面,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今后一个时期,全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实施依法行政为主线,以营造勤廉高效、服务优良的政务环境和公平正义、执法为民的法制环境,提高全系统人员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为目标,以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为手段,以增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导依法行政意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重点,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体制机制创新,全面提高系统依法行政水平,提高部门社会公信力和执行力,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法治保障,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和法制环境。
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营造风清气正政务环境和法制环境的重要性,从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出发,找准结合点和着力点,突出重点,集中力量,狠抓落实,务求实效,用依法行政的新成效回应全区广大人民群众对建设法治政府的新期待、新要求。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措施,提高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1.建立法律法规宣传和学习培训长效机制。要按照“六五”普法的工作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工作人员学法制度,每年至少安排1-2期法律法规专题知识讲座。要建立健全工作人员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制度,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进行轮训,做到计划、内容、时间、人员和效果“五落实”。要不断创新培训方式方法,积极探索运用实际案例进行法制培训的新模式,组织机关工作人员旁听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不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聘请有关律师和专家学者举办法制讲座,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考试,把考试成绩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晋升的重要依据。
2.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制度。全区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和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对从事行政审批、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劳动保障监察等行政执法岗位人员,定期组织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培训考核。建立本级工作人员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法规知识测试制度,对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组织专门的法律法规知识测试。
(二)夯实基础,加强和改进依法行政制度建设。
1.建立依法行政决策工作规则和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依法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未经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能作出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纪检监察机构、法制机构、信访机构和争议仲裁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列席会议,为决策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方面的咨询。
2.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和实施效果评价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须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决策做出后是否影响社会稳定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确认无风险或风险可控后方可做出。决策实施后,还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效果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要建立行政指导制度和机制,加强对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指导。
3.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决策引发严重群体事件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应处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立法质量。要进一步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方配套法规规章体系的完善,着力解决地方配套法规规章缺位和空白的问题。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要,科学制定立法计划,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积极配合地方配套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工作。要建立健全由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指导、业务处(室)和事业单位配合的立法工作协调机制,按照立法计划和时间进度组织立法相关工作,确保立法工作有序高效。要按照法制统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完善公众参与、内部协调、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确保立法的质量。
5.严格按程序制发各类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发规范性文件,对本部门、部门联合和以同级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对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做到有件必审、有审必备。凡未经合法性审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引发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本部门制发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要建立规范性文件时效评估制度和清理工作制度,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国家或自治区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不一致或相互间不协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增强政策的合法性、实效性。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要组织清理一次,清理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6.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民主评议制度。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自我纠错能力。区厅每年将定期组织开展全系统行政执法案卷检查和评议活动,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单位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各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作实际,也要开展本地区的行政执法案卷检查和评议活动。
(三)规范行为,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力、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权力运行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精神,对我厅现在执行的行政审批事项定期清理,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科学设定部门内部职能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程序,制定工作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开,推进部门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依据,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不得作出影响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完善行政执法体制。要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基础上,合理界定行政执法界限和权限,明确执法责任,建立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相互联系、相互制衡的行政管理机制。要改进和创新行政执法理念和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推行“人性化”执法。
3.严格规范行政处罚程序。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切实加强行政处罚程序建设、规范执法流程,保障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公开、透明。
4.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切实加强行政自由裁量权制度建设,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要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等制度规定,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5.建立和完善内部行政程序。要切实加强内部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完善工伤认定、劳动保障监察、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社会保险行政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基数核查和待遇发放等程序,规范行政执法环节和步骤,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办理流程和办理期限,严格按程序进行行政执法。
(四)加强监督,推进行政监督和行政问责。
1.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监督机制。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和司法监督,积极支持和配合监察和审计等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权,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要加强内部监督,支持新闻媒体、互联网络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曝光,对群众投诉、新闻媒体曝光、网络信息反映的线索清晰、事实确凿的违法行政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2.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检查制度。要切实加强对下级部门的层级监督,建立健全经常性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实施监督检查制度。由部门法制机构牵头负责,相关业务机构积极配合,每年组织开展专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检查,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
3.全面推进阳光政务。要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应当公开的文件要标注“主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要标注“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服务机构都要全面建立办事公开制度,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4.建立和推行行政问责制度。要重视和强化行政问责工作,杜绝工作中存在的“庸懒散软”问题,着力解决执政理念、执政行为、执政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和执行力,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法行政等行为引发问题的,要按照《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等规定,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协调联动,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1.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方面和层级行政监督方面的主渠道作用。要结合各地实际,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和办案设备。要建立行政复议机构、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政府法制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各方面专家的作用,共同会商解决复杂疑难行政复议案件。要强化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拒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违法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违法行为,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并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2.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要完善行政应诉制度,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要依法积极做好答辩、出庭、上诉等应诉工作,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要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部门领导要主动出庭应诉、答辩。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每年至少听取2次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具体任务和措施,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建立依法行政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建立依法行政定期报告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当年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建立全区统一的依法行政基本情况统计报告制度,每半年由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本地区统计情况,向区厅报送。建立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监督制度,区厅对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科学民主决策、完善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行政监督和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进行考核,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纳入年度考核评价体系。
(三)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是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法制工作,明确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人员,并从经费保障上给予大力支持。要注重法制工作人员的培养、使用和交流。法制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当好参谋、助手和顾问。
各地要把贯彻落实本意见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今后一个时期的具体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扎扎实实地推进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营造勤廉高效、服务优良的政务环境和公平正义、执法为民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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