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8 11:45:23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宁夏人社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继续教育基地: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宁价费发〔2015〕2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单位按照以下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一、面向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收费的施教机构,应当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律法规规定委托具备培训资质的施教机构。
二、各地、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各级继续教育基地开展的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应按权限通过“宁夏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服务平台”( http://202.201.128.58)网上申报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继续教育学时不予认可;未说明收费事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的培训项目,不得向学员收取培训费。各地、各业务主管部门、各级继续教育基地要依托“宁夏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服务平台”,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的运行管理和监督。
三、各地、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各级继续教育基地要坚持继续教育工作的公益性和服务性,始终把继续教育工作的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尽量降低培训成本,不给学员增加负担。各地、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对培训班的培训(研讨)内容、时间、参加对象、收费标准、授课老师或专家等进行认真把关,确保继续教育培训办班得到有效监督,防止乱办班、乱收费情况的发生;对经同意办班的,应对其进行指导和跟踪检查,防止只收费不培训、图形式或虚报学时走过场的情况,确保培训质量。各级继续教育机构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为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提高能力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四、各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业务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级继续教育基地,请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及收支情况报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附件: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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