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8 11: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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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人社局
关于做好技师学院和特殊教育院校部分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5〕141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6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技师学院特殊教育院校部分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3号)要求,现就做好技师学院、特殊教育院校部分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策的对象
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
二、享受政策的范围
(一)求职创业补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享受自治区财政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1000元/人。
(二)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缴纳部分);毕业年度内的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
(三)自主创业补贴。应届毕业生从事创业项目带动就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6000元创业补贴。
(四)提供创业贷款支持。自主创业毕业生,按规定可享受最高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给予贴息。
(五)就业创业技能培训补贴。对有培训意愿的毕业生同等享受政府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鉴定合格的核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六)就业见习补贴。毕业生到企业见习,见习期内基本生活补贴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七)创业税费减免。应届毕业生自主创业,按规定享受相关的税费减免及优惠政策。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细化实施办法,简化操作流程,严格对象审核,做好政策落实经办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要求及时拨付资金,为政策落实提供保障。残联组织要做好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享受政策的相关服务工作,为毕业生享受政策提供便利。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都能享受政策。要进一步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和完善工作台账,有效甄别享受政策人员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对存在虚报、冒领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充分运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宣传媒体,积极宣传解读政策内容,公开政策申请办法、受理程序、办理时限等情况。技师学院和特殊教育院校要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将政策宣传到每一名毕业生,帮助他们了解熟悉政策。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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