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8 11:39:36

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公告(2016年第1期)

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公告(2016年第1期)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公告(2016年第1期)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6年2月2日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规定,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下列纳税人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现予以公告。其应纳税款仍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追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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