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8 11:37:55

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惠州市契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惠州市契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惠州市契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6年2月2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惠州市契税征收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条修改为:“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前缴纳税款,实行‘先税后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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