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8 11:36:39

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 穗地税税二函[2016]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关于开展2016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关于开展2016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
穗地税税二函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关于开展2016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
穗地税税二函8号
全文有效
2016年3月14日
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各区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30号,以下简称“30号文”)及我市国、地税联合核定征收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将2016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程序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的发放及收回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纳税人报送资料的宣传辅导,可通过市民电子邮箱、办税大厅等途径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派发至纳税人。在接收纳税人提交资料时应审核把关,对填报不全或错误的,应及时指出漏填或错误之处,并通知纳税人补正后重新提交。
(二)核定文书录入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收回并审核确认后,通过“金三系统”核定征收(依职权)模块录入并完成核定文书流转审核。
(三)送达鉴定通知文书
1.经鉴定,对同意本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文书流转的“发放”环节,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通知)》,同时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告知书》(见附件1)。
2.经鉴定,对不同意本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金税三期”系统的“税(费)种认定[纳税核定]”模块,制发改变征收方式的税务文书。
上述两份税务文书需打印一式两份,送达纳税人并由纳税人盖章签收,一份纳税人留存执行,另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连同相关核定资料存档。
二、工作完成时间
各单位应做好工作统筹,合理安排时间,要求如下:
(一)对当年度新开业应办理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成立当期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前完成本年度鉴定工作。
(二)对上年度实行查账征收本年度转为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3月底前完成本年度鉴定工作。
(三)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6月底前完成重新鉴定工作。
从所属期2016年4月起,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全部调整为按季申报预缴,为避免第一季度纳税出现异常,各征收单位在3月所属期的申报结束以前,暂不在“金税三期”系统发起2016年度核定征收(依职权)文书;待纳税人在所属期2016年3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后,在系统发起核定征收文书,并在文书录入界面中将“纳税期限”选择为“按季”。
三、有关政策明确
(一)关于应税收入额。各单位在确定应税收入额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77号)第二条规定执行,即“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二)关于应税所得率。各单位在确定核定应税所得率时,对于本年度继续执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按照上年度的应税所得率执行;对于本年度新办核定的纳税人,原则上按“30号文”规定的应税所得率下限执行。
(三)关于行业类别。各单位在确定纳税人的核定行业时,应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见附件2)标准进行判断。其中: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不属于核定应税所得率标准表的行业类别的,应按“其他行业”的幅度标准确定应税所得率。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应做好相关操作培训工作,准确录入核定征收文书,确保核定征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82号)第十六项工作要求,我市国税、地税所得税管理部门已召开了两次国地税核定征收联席会议,通过充分磋商、共同探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规范,对核定征收鉴定工作程序、所得率行业界定标准及核定应税所得率标准等的方面达成了共识(两次会议纪要此前已通过邮件下发)。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国地税合作的重要性,加强与国税对口部门的沟通联系,严格按照有关核定工作指引的要求完成2016年度核定征收年度鉴定工作。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 穗地税税二函[2016]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关于开展2016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