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8 11:33:38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16]23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中山市泓阳进出口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中山市泓阳进出口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批复
粤国税函23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中山市泓阳进出口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批复
粤国税函232号
全文有效
2016年4月11日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为中山市泓阳进出口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请示》(中山国税发34号)收悉。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同意你局停止中山市泓阳进出口有限公司和中山火炬高新技术产业进出口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三年。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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