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8 11: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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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人社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宁人社办发〔2016〕75号
厅属各单位,公务员局、社保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已经2016年4月28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6年5月12日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促进我厅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我厅研究、制定、代拟、实施的,涉及创业就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工资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事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实利益的重大决定、重要政策和重点工程项目等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前款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正式签发前,由厅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程序。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由承办机构负责起草,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后送厅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厅法制机构审查通过后,提交有关会议讨论决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送厅法制机构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并附电子文本:
(一)重大行政决策文稿及其起草说明;
(二)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的意见建议、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以及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三)需经听证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起草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拟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突破规定的情况;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
(四)重大决策事项拟解决问题或者规定的内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厅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决策送审材料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送审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查;
(二)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但送审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承办机构补充报送审查材料,补充报送的审核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查;
(三)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的,但认为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法制机构可以予以审查。
第八条 厅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行政决策事项是否属于我厅法定职权范围;
(二)行政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行政决策事项是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协调一致;
(四)行政决策事项突破规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法理一般原则,是否适当;
(五)行政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六)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厅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未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或者减损权益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突破规定且不符合法理一般原则的,提出具体修改意见或者暂缓出台意见;
(三)对未遵守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的,提出退回补充完善程序的意见;
(四)对轻微违反规定或者与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提出具体修改建议意见;
(五)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提出暂缓出台或者不合法意见。
第十条 厅法制机构审查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送交承办机构。
第十一条 承办机构收到厅法制机构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复核。
第十二条 厅法制机构应当参加重大行政决策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并作出合法性审查意见说明。
第十三条 将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纳入我厅效能考核或者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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