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8 11: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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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人社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厅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宁人社办发〔2015〕91号

厅属各单位,公务员局、社保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厅党组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5年8月10日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咨询论证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专家咨询委员会是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策咨询服务机构。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由厅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厅长担任。日常协调工作由政策研究与规划统计处承担,具体负责日常联络协调,邀请专家参与决策咨询服务活动,受理专家意见建议等。
第三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专家委员”)由厅党组会议研究审定,实行聘任制,每次聘期两年,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名义颁发聘书。
第四条专家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关心和支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热心提供咨询服务;
(二)熟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三)了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改革发展历史、现状及发展方向;
(四)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社会声誉及职业道德,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六)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参加并完成所委托的工作。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参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法规草案及综合性重大政策的可行性论证及社会风险评估;参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相关课题研究及论证咨询工作等。
第六条专家委员受邀参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咨询论证活动、列席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题会议及有关研讨会,在决策论证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建议。
第七条专家委员除受邀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咨询论证活动外,个人不得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名义公开发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面的言论或者参加社会活动。
第八条专家委员受邀参加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咨询论证活动,按自治区相关财务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第九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家咨询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展情况、重大政策课题研究成果、年度重大政策研究课题安排,听取专家委员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邀请部分专家委员参加咨询论证等活动。
第十条本规则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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