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对我单位补缴税款,对此结果我单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期限内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对我单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对我单位补缴税款,对此结果我单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期限内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对我单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1989)) 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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