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 湘财预字[1995]169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关于继续实行返还个人所得税专项征管经费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关于继续实行返还个人所得税专项征管经费的通知
湘财预字169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关于继续实行返还个人所得税专项征管经费的通知
湘财预字169号
全文有效
1995.05.22
为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195年1月1日起,对个人所得税继续由同级财政机关按实际征收入库数从支出渠道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返回12%专项征管经费。此项经费平时按月返还,年终结算。实施这一办法后,个人所得税年度入库数(不含集贸税恢复征收数)必须保证比上年增长10%以上。此项经费主要用于征收机关协税护税和弥补经费不足,以及基层征收人员单独考核联收计奖等。具体力、法,由省地方税务局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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