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8 10:50:38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宁夏人社局
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办理项名称 事项类型 行使层级形式 设定依据 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深度 备注 变更情况 1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技工学校设立审批 无 行政许可 自治区一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主席令第69号)

第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第二十四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87项 设立技工学校 由劳动保障部、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第11项 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2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技工学校变更审批 技工学校名称变更 行政许可 自治区一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主席令第69号)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增加子项和办理项 ☆3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技工学校变更审批 技工学校地址变更 行政许可 自治区一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主席令第70号)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增加子项和办理项 ☆4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技工学校变更审批 技工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 行政许可 自治区一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主席令第71号)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增加子项和办理项 ☆5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技工学校变更审批 技工学校业务范围变更 行政许可 自治区一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主席令第72号)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增加子项和办理项 ☆6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技工学校许可终止 无 行政许可 自治区一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主席令第74号)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增加子项 7 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审批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设立许可 无 行政许可 自治区一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主席令第28号,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规范性文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

第三条第二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

第十条(一)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条件是:
1、 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2、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3、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员;4、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二) 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其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宁人劳(培)字〔1994〕312号):

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关规定和办法:1.参加技能鉴定人员的申报条件和鉴定程序;2.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办法;3.考务、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小组成员组成原则及其管理办法;4.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考场规则;5.《技术等级证书》的印鉴和核发办法。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8 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审批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变更审批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名称变更 行政许可 自治区一级行使 【规范性文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
第十条 (二) 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其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增加子项和办理项 ☆9 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审批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变更审批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地址变更 行政许可 自治区一级行使 【规范性文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
第十条 (二) 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其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增加子项和办理项 ☆10 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审批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变更审批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负责人变更 行政许可 自治区一级行使 【规范性文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
第十条 (二) 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其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增加子项和办理项 ☆11 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审批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变更审批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鉴定范围变更 行政许可 自治区一级行使 【规范性文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
第十条 (二) 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其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增加子项和办理项 ☆12 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审批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许可证补办 无 行政许可 自治区一级行使 【规范性文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
第十条 (二) 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其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增加子项 13 职工工伤认定 无 无 行政确认 市、县两级行使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线下办理 二级标准 见一次面以上办理 14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认证 无 无 行政确认 自治区一级行使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3〕117号)

第十四条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本地区申报的考评人员进行资格培训、考核、认证。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将通过认证的考评人员名单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15 职业培训机构及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办学项目)审批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无 行政许可 自治区一级行使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

第十二条第三款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部门规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修订)

第十一条 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16 职业培训机构及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办学项目)审批 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符合条件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行政许可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主席令第80号,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47号)

第十七条 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和管理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宁人社发〔2015〕106号)

第八条 自治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民办培训学校进行审批。

(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实施高级以上职业资格培训的培训学校;以“宁夏”冠名的民办培训机构需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各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实施中级及以下职业资格(工种)培训的培训学校。

各市辖区的审批权限由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三)各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实施初级职业资格培训的培训学校。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培训学校,应抄送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公告。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修改子项名称 ☆17 职业培训机构及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办学项目)审批 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正式设立 行政许可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主席令第80号,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47号)

第十七条 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和管理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宁人社发〔2015〕106号)

第八条 自治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民办培训学校进行审批。

(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实施高级以上职业资格培训的培训学校;以“宁夏”冠名的民办培训机构需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各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实施中级及以下职业资格(工种)培训的培训学校。

各市辖区的审批权限由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三)各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实施初级职业资格培训的培训学校。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培训学校,应抄送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公告。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修改子项名称 ☆18 职业培训机构及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办学项目)审批 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筹备设立 行政许可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主席令第80号,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47号)

第十七条 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和管理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宁人社发〔2015〕106号)

第八条 自治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民办培训学校进行审批。

(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实施高级以上职业资格培训的培训学校;以“宁夏”冠名的民办培训机构需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各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实施中级及以下职业资格(工种)培训的培训学校。
各市辖区的审批权限由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三)各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实施初级职业资格培训的培训学校。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培训学校,应抄送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公告。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修改子项名称 ☆19 职业培训机构及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办学项目)审批 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审批 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名称变更 行政许可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主席令第80号,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新增子项和办理项 ☆20 职业培训机构及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办学项目)审批 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审批 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地址变更 行政许可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主席令第80号,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自2017年9月2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新增子项和办理项 ☆21 职业培训机构及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办学项目)审批 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审批 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变更 行政许可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主席令第80号,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新增子项和办理项 ☆22 职业培训机构及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办学项目)审批 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审批 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增加培训职业(工种) 行政许可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主席令第80号,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新增子项和办理项 ☆23 职业培训机构及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办学项目)审批 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审批 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提升职业资格层次 行政许可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主席令第80号,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新增子项和办理项 ☆24 职业培训机构及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办学项目)审批 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审批 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分立、合并 行政许可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主席令第80号,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新增子项和办理项 ☆25 职业培训机构及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办学项目)审批 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许可证到期换证 无 行政许可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规范性文件】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4〕107号) 第四条 6.有效期:审批机关按实际情况填写。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106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培训学校办学的合法凭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3年。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新增子项 ☆26 职业培训机构及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办学项目)审批 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许可证补办 无 行政许可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106号)第十二条第三款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遗失的,应登报声明并持声明项核发许可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补办。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新增子项 ☆27 职业培训机构及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办学项目)审批 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终止 无 行政许可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主席令第80号,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新增子项 ☆28 职业培训机构及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办学项目)审批 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注销登记 无 行政许可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主席令第80号,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新增子项 29 职业培训机构及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办学项目)审批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 无 行政许可 自治区一级行使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

第六十一条 第二款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修正)

第二十六条 申请举办中外合作职业培训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30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和就业服务 无 无 公共服务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111号

一、 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登记工作

“ 各地要对照调整后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信息指标体系》(详见附件1),及时更新本地实名信息系统内的有关数据指标。采集信息时,个人基本信息、就业去向等重要指标须填写完整;就业意向、服务需求、接受服务和享受政策情况等指标,根据实际记录填写。要加强实名信息登记工作业务培训,使基层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指标体系和操作流程,提高信息采集质量和工作成效。”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五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31 社保关系转移接续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公共服务 市、县两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调整为不见面办理 ☆32 社保关系转移接续 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区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公共服务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线下办理 二级标准 见一次面以上办理 调整事项类型 ☆33 社保关系转移接续 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区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公共服务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线下办理 一级标准 见一次面以上办理 调整事项类型 ☆34 社保关系转移接续 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区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公共服务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线下办理 二级标准 见一次面以上办理 调整事项类型 ☆35 社保关系转移接续 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区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公共服务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线下办理 一级标准 见一次面以上办理 调整事项类型 ☆36 社保关系转移接续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 公共服务 市、县两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调整为不见面办理 ☆37 社保关系转移接续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公共服务 市、县两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 第五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线下办理 二级标准 见一次面办理 调整事项类型 ☆38 社保关系转移接续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失业保险关系接续 公共服务 市、县两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 第五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线下办理 二级标准 见一次面办理 调整事项类型 39 社会保障卡办理服务 无 无 公共服务 市、县两级行使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互联网+人社”2020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7〕59号)

三、任务分工(一)夯实基础建设 6、深入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按照人社部的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宁夏社会保障卡预制卡申领使用、安全管理等办法。探索推进宁夏第三代社会保障卡建设,积极开展社会保障卡SM标准密码算法升级工作。开通社会保障卡102项应用目录全部内容,普遍实现跨地区持卡应用,努力实现政府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的“一卡通用”。 线下办理 一级标准 见一次面以上办理 40 社会保险待遇核准给付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给付 对年满70周岁的老龄人员的补贴发放 行政给付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每年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执行。 线上办理 五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41 社会保险待遇核准给付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男职工生育补助金申领 行政给付 市、县两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订)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7政府令第97号)

第十四条 参保职工依法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报销相关费用的,由所在单位或本人持所在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的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证明或者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发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调整为不见面办理 42 社会保险待遇核准给付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给付 退休人员养老金调增审核发放 行政给付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规范性文件】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宁政发〔2006〕81号)

六、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适时调整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自治区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调整方案由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线上办理 五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43 社会保险待遇核准给付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给付 新增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核准给付 行政给付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订)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线下办理 二级标准 见一次面以上办理 44 社会保险待遇核准给付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给付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核准给付 行政给付 市、县两级行使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宁人社函〔2014〕390号)

第五章 待遇计发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 对已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含70周岁以上人员),当月缴费(包括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资金),次月领取待遇,个人缴费部分不计入个人账户,其待遇标准统一按缴费年限15年、平均缴费指数0.6、一次性趸缴15年的个人缴费作为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个人账户计发月数、分别计算养老金后计发;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以后年度正常缴费的年限及个人账户与趸缴计入的个人账户及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缴费指数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算,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并按月领取养老金。

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金及其他待遇均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对于已经达到或领取待遇的人员从政府缴费补贴到位的次月起,重新计算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计发月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人员,政府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利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及其他待遇均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45 社会保险待遇核准给付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津贴待遇申领 行政给付 市、县两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订)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7政府令第97号)第十四条 参保职工依法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报销相关费用的,由所在单位或本人持所在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的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证明或者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发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调整为不见面办理 ☆46 社会保险待遇核准给付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男职工一次性生育护理补助金 行政给付 市、县两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订)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地方政府规章】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7政府令第97号)

第十四条 参保职工依法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报销相关费用的,由所在单位或本人持所在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的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证明或者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发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调整为不见面办理 ☆47 社会保险待遇核准给付 工伤保险待遇核准给付 工亡职工一次性待遇核准支付 行政给付 市、县两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订)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效能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要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扶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调整为不见面办理 48 社会保险待遇核准给付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核准给付 离休干部、各参保单位离休干部(含建国前老工人、1-6级伤残军人)医疗保障经办 行政给付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等七部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党办〔2001〕11号)

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后,医药费出现超支的,缺口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帮助解决,以确保离休干部医药费社会统筹的正常运行。

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的筹集水平,一般可按当地上年的离休干部年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前三年平均增长水平和其它增减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离休干部就医实行定点医疗、定点购药制度。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办法制定。离休干部可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在定点医院中选拔就医,也可持定点医院的复式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需住院的,必须在定点医院就医并办理入院手续。需转外地治疗的,要经本地或自治区三等甲级医院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49 社会保险待遇核准给付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给付 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准给付 行政给付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订)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4〕58号)

一、丧葬费发放标准

1.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丧葬费扔按原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变更企业职工因工(因病)死亡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宁劳人险字〔1993〕084号)执行,发放标准为死亡时上一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
2.2010年1月1日以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含不缴费的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丧葬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执行,发放标准为死亡时上一年度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2个月。

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1.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扔按原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宁劳社发〔2008〕163号)执行,发放标准为43683.33元(即2007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84.16元的20个月)。
2.2010年1月1日以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含补缴费的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执行,发放标准为死亡时上一年度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20个月。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福利待遇计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6〕85号)

二、有关福利待遇计发标准
:自2016年1月1日起,2009年12月3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暂按2014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发放;2010年1月1日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含补缴费的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今后同意按2014年度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2个月和20个月发放,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再行调整。 线下办理 二级标准 见一次面办理 50 社会保险待遇核准给付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给付 参加社会保险人员领取死亡待遇申报 行政给付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五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51 社会保险待遇核准给付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生育津贴待遇申领 行政给付 市、县两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订)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7政府令第97号)

第十四条 参保职工依法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报销相关费用的,由所在单位或本人持所在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的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证明或者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发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调整为不见面办理 52 社会保险待遇核准给付 失业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核准支付 行政给付 市、县两级行使 【法律】《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200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2号)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社保机构应当发给本人1个月生活补助金;从第2年起,每递增1年增加1个月生活补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前款规定的生活补助金标准,与城镇其他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同。 线下办理 二级标准 见一次面办理 ☆53 社会保险待遇核准给付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核准给付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行政给付 市、县两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订)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在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调整为不见面办理 54 社会保险待遇核准给付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给付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核准给付 行政给付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退休待遇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164号)

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年度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冬季取暖补贴”。

第七条“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全区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区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退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线下办理 二级标准 见一次面以上办理 55 社会保险待遇核准给付 失业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失业保险金核准支付 行政给付 市、县两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32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线下办理 二级标准 见一次面办理 ☆56 社会保险待遇核准给付 工伤保险待遇核准给付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暂停或者终止 行政给付 市、县两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效能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要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扶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调整为不见面办理 57 社会保险待遇核准给付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给付 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定期领取待遇资格申报 行政给付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

第七条:年满60周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线下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58 社会保险待遇核准给付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给付 离退休人员待遇变更核准给付(因连续工龄、参加工作时间等关键信息变更,需要对养老待遇重新核准) 行政给付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订)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59 社会保险待遇核准给付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生育医疗待遇申领 行政给付 市、县两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订)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7政府令第97号)第十四条 参保职工依法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报销相关费用的,由所在单位或本人持所在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的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证明或者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发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调整为不见面办理 ☆60 社会保险待遇核准给付 工伤保险待遇核准给付 工伤保险一次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行政给付 市、县两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效能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要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扶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调整为不见面办理 61 社会保险待遇核准给付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给付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核准给付 行政给付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4〕58号)

一、丧葬费发放标准

1.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丧葬费扔按原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变更企业职工因工(因病)死亡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宁劳人险字〔1993〕084号)执行,发放标准为死亡时上一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

2.2010年1月1日以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含不缴费的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丧葬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执行,发放标准为死亡时上一年度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2个月。

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1.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扔按原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宁劳社发〔2008〕163号)执行,发放标准为43683.33元(即2007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84.16元的20个月)。

2.2010年1月1日以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含补缴费的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执行,发放标准为死亡时上一年度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20个月。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福利待遇计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6〕85号)

二、有关福利待遇计发标准

自2016年1月1日起,2009年12月3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暂按2014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发放;2010年1月1日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含补缴费的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今后同意按2014年度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2个月和20个月发放,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再行调整。 线下办理 二级标准 见一次面以上办理 ☆62 社会保险待遇核准给付 工伤保险待遇核准给付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更换)核准支付 行政给付 市、县两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订)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效能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要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扶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调整为不见面办理 63 社会保险待遇核准给付 工伤保险待遇核准给付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核准支付 行政给付 市、县两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效能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要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扶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线下办理 一级标准 见一次面以上办理 ☆64 社会保险待遇核准给付 工伤保险待遇核准给付 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核准支付 行政给付 市、县两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订)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效能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要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扶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调整为不见面办理 65 社会保险待遇核准给付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给付 参保人员死亡遗属供养资格确认及待遇核发(仅限于煤炭行业) 行政给付 自治区一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66 社会保险待遇核准给付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给付 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待遇资格认证 行政给付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进行核查。在国内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居住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

七、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三)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以上第(一)、(二)、(四)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

(三)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格认证防止养老保险待遇冒领工作的通知》(宁社保发〔2012〕35号)

一、认证范围
:各市县社保局在册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参加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经社保局审批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费人员和社保经办机构代发养老金的企业退休教师全部列入资格认证范围。

二、认证要求及重点
:各市县社保局要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列入年度重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每年属地居住人员待遇领取认证率必须达到100%,异地居住认证率达到90%以上。在实行严格年审的基础上,重点核查退职、60年代精减、享受遗属生活费和70周岁以上的高龄人员。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宁政发〔2006〕81号)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人社发〔2015〕163号)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67 社会保险待遇核准给付 失业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核准支付 行政给付 市、县两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线下办理 二级标准 见一次面办理 68 社会保险待遇核准给付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给付 城乡居民特殊人员申报 行政给付 县一级行使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统筹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5〕19号)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五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69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缴费 无 其他类别 县一级行使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统筹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5〕19号) 线上办理 五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70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 变更登记 以个人身份参保信息变更登记(灵活就业人员) 其他类别 市、县两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终止社会保险登记。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终止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

第二十条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71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 申报核定 无 其他类别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宁社险字25号)

《自治区人事劳动厅、自治区工商局关于推进我区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宁人劳险字058号)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用人单位全部用工依法纳入参保范围的通知》(宁劳社发98号)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宁政发〔2006〕81号)

四、调整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政策

从2006年1月1日起,城镇私营企业的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0%调整到12%,以后每一年提高两个百分点,到2010年达到全区企业20%的统一费率标准。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8%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缴费基数采取逐年过渡的办法分步到位,即2006年可在全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100%范围内选择,2007年在70%—100%范围内选择,2008年在80%—100%范围内选择,2009年在90%—100%范围内选择,2010年以后统一按上一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72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 变更登记 参保职工信息变更登记 其他类别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终止社会保险登记。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终止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

第二十条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伤行政管理机关变更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宁社险字25号)

《自治区人事劳动厅、自治区工商局关于我区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宁人劳险字058号)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用人单位全部用工依法纳入参保范围的通知》(宁劳社发98号)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73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 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核定 无 其他类别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4〕30号)

为切实解决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经自治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缴人员条件(一)1995年以前经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劳动、计委、民政等部门)招收录用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有正式招工录用手续且档案记载真实、完整,至今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2011年7月1日之前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依据本人档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应缴而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1.固定职工最早从1992年7月起补缴,劳动合同制职工最早从1986年10月起补缴。2.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视同缴费年限,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二)1995年以后与我区各类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至今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2011年7月1日之前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补缴1995年以后应缴纳而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1.原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鉴证或备案的。2.与用人单位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仍在该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补费申请,并提供原始工资表等有效资料;已离开用人单位的,需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机关、司法机关确定劳动关系或补缴养老保险的生效法律文书。

【规范性文件】关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社保发〔2013〕32号)

一、补缴人员范围 已经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有缴费记录,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拟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74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 参保登记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其他类别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

第五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线下办理 一级标准 见一次面办理 75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 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无 其他类别 市、县两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保险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76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 参保登记 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灵活就业人员) 其他类别 市、县两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77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 参保登记 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增加参保职工登记 其他类别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

第五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宁社险字25号)

自治区人事劳动厅、自治区工商局《关于推荐我区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宁人劳险字058号)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用人单位全部用工依法纳入参保范围的通知》(宁劳社发98号)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78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 注销登记 以个人身份参保办理注销登记 其他类别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终止社会保险登记。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终止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

第二十条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79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 参保登记 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人员减少参保职工登记 其他类别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

第五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宁社险字25号)

自治区人事劳动厅、自治区工商局《关于推荐我区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宁人劳险字058号)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用人单位全部用工依法纳入参保范围的通知》(宁劳社发98号)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80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 参保登记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参保登记 其他类别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

第九十六条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

三、参保办法 由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规范性文件】《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银政发〔2014〕109号)

三、参保办法 被征地农民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可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81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 参保登记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其他类别 县一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五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82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 参保登记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其他类别 市、县两级行使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

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83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 参保登记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延期备案 其他类别 市、县两级行使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

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宁人社发〔2018〕42号) 第三条第(三)项第3点:“建设项目合同工期延长,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应当于合同到期30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限有效顺延,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建设项目竣工后有保修期的,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应持保修合同于项目竣工后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限有效顺延,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新增办理项 84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 变更登记 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 其他类别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终止社会保险登记。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终止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

第二十条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伤行政管理机关变更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宁社险字25号)

《自治区人事劳动厅、自治区工商局关于我区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宁人劳险字058号)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用人单位全部用工依法纳入参保范围的通知》(宁劳社发98号)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85 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安置服务 无 无 其他类别 自治区一级行使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提供签证及居留便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7号)

一、 提供签证及居留便利的对象

凡纳入下列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引进的外籍来华高层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或中国籍回国高层次人才的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可以为其提供签证及居留便利。

(一)中央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千人计划”);(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开展并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同意的各类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四)省级以下开展的规模较大、层次较高、具有较强影响力,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外国专家主管部门审核,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同意的各类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二、提供签证及居留便利的措施

(一)需多次临时入、出境的,可办理5年多次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80天的长期多次签证;(二)需在中国工作或长期居留的,可办理工作签证或2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三)符合办理永久居留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永久居留手续;(四)符合条件的,颁发来华定居专家证或外国专家证。 线下办理 一级标准 见一次面以上办理 86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无 无 公共服务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规范性文件】中组部、人社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拓展公共服务内容。要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推进服务的规范化和精细化,不断满足服务对象的基本需求。

四、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和转递。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得拒收符合存放政策以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转来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的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如实反映存档人员的出生日期、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职务任免、职称评审、奖励处罚、政治面貌等基本情况。要加强与存档人员本人、工作单位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收集有关材料,建立规范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机制。存档期间不再调整档案工资。档案转递时,行政(工资)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等材料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备材料。转递档案时应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 线下办理 一级标准 见一次面办理 87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备案 无 无 其他类别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主席令第80号,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正):

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五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88 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 核发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 无 其他类别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主席令第80号,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规范性文件】《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改版及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2009〕137号)

第二部分 我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负责全国职业资格证书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监制、统计和发放工作。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人事劳动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部门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验印、管理和监督检查,其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部门职业资格证书的编码、打印、统计和发放。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89 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 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无 其他类别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主席令第80号,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正)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规范性文件】《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改版及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2009〕137号)

第二部分 我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负责全国职业资格证书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监制、统计和发放工作。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人事劳动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部门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验印、管理和监督检查,其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部门职业资格证书的编码、打印、统计和发放。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90 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学校毕业生工龄认定 无 无 行政确认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规范性文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学校毕业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3〕40号)

第二部分 参加三支一扶、到村任职等基层就业项目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按规定已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工龄按照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并填写《高校毕业生参加基层就业服务项目计算工龄审批表》,由工作(服务)单位加盖意见后到服务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项目组织实施机构办理工龄计算审核手续,由录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认定。其他基层就业项目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工龄认定按照所从事的服务项目国家规定办理。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91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岗位晋级和岗位聘用审核 无 无 其他类别 自治区、市两级行使 【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宁人发〔2007〕142号)及《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晋级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人发〔2008〕168号)《关于做好201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岗位晋级和岗位聘用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13〕51号)

第六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负责全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综合政策的制定、指导和监督实施,并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行业岗位设置管理的具体指导意见,具体负责区级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各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综合管理工作。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92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退、解聘费核定 无 无 其他类别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部门规章】《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
第十二条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其他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领取辞退费,机关在其档案转出后十五日内,将辞退费一次性向接收的人才服务机构拨付

(一)公务员被辞退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被辞退的次月起,由有关的人才服务机构按月发放辞退费。 (二)辞退费发放标准为公务员被辞退前上月基本工资。 (三)辞退费发放期限根据被辞退公务员在机关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不满两年的,按照三个月发放;满两年的,按照四个月发放;两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老人(干)字〔1993〕138号)
第八条 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费。辞退费由用人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
【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人事厅 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费计发标准问题的通知》(宁人发〔2007〕165号)第2条 执行宁老人(干)字〔1993〕138号文件规定的,其计发标准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地区补贴之和。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93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解聘备案 公务员辞退备案 无 其他类别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规范性文件】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

第五条第(四)项 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

第六条第(三)项 任免机关审批。作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8月2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令第18号)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94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解聘备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解聘备案 无 其他类别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规范性文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8月2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令第18号)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95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解聘备案 公务员辞职备案 无 其他类别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规范性文件】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

第五条第(四)项 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
第六条第(三)项 任免机关审批。作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8月2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令第18号)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96 机关、参公管理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审核 无 无 其他类别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规范性文件】 《关于自治区区级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有关事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3〕138号)

六、对于全区尚未将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的市县,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后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相关待遇由市县参照此办法执行。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二级标准 见一次面办理 97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审批 无 无 其他类别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订)

第十五条第二款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364号)

第十三条 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98 政府部门公务员年度考核备案 无 无 其他类别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宁组发〔2007〕44号)

第十五条 符合按百分之二十比例确定优秀等次人数的机关,应先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九条 考核单位应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对考核单位的优秀等次比例情况、优秀等次人员结构情况和考核程序等进行审核。对违反考核规定的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应责其纠正。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99 政府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转)任手续办理 无 无 其他类别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年)

第十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 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规范性文件】《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

第五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第二款 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宁组发﹝2014﹞4号)

第七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第一款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各地级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审批。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100 提前退休审定(工龄确认) 困难国有企业工作和企业生活困难军转干部提前退休审批 无 其他类别 自治区、市两级行使 【规范性文件】 《关于审批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函》(宁劳社函 15号),根据 <关于解决我区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发【2003】53号)的精神,企业军转干部年龄偏大,无法安排就业的,可按本人自愿的原则,提前5年退休。提前退休的年龄按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掌握。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调整行使层级和设定依据 ☆101 提前退休审定(工龄确认)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定 无 其他类别 区、市两级行使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劳动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宁人劳(险)字〔1996〕176号)

第三条 退休条件 凡依法参加属地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含方案实施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并享受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长期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的延长至55周岁)。其中“长期从事”按年满50周岁时在技术和管理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整个工作年限的三分之一予以确定。(二)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者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人员;按本款办理退休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方可办理退休: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实际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的;2、从事井下、高温实际累计工作年限满9年的;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实际累计工作年限满8年的。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

四、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改由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改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及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清退回原企业。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调整行使层级 ☆102 提前退休审定(工龄确认)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退职)审定 无 其他类别 自治区、市两级行使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劳动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宁人劳(险)字〔1996〕176号)

第三条 退休条件

凡依法参加属地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含方案实施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并享受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医疗终结,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鉴定等级在1—4级范围内的)。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

四、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改由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改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及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清退回原企业。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调整行使层级 ☆103 提前退休审定(工龄确认) 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 无 其他类别 自治区一级行使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自治区属国有企业破产中职工安置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宁政发113号)一、企业破产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破产预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破产预案应充分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意见;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如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须向企业职工公告)确保职工妥善安置。二、企业 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三企业业宣告破产后,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且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职工,可提前办理退休。资源枯竭矿山政策性关闭破产后,职工提前退休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四、企业宣告破产后,对患有精神病或其它重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职工,可办理因病提前退休。五、企业宣告破产后,对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 可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在国有单位工作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自治区上年在岗职工1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满1年按1年计发。六、企业宣告破产后,被国有控股企业或其它国有单位接收安置的国有职工不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在国有单位的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
【规范性文件】《关于我区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劳社发205号)第一条:凡是按照宁政发113号文件或其他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含市、县属破产企业参照执行提前退休政策的人员),均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审批,各市、县(区)不得擅自办理,越权审批。第二条: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办理程序,由职工本人申请,企业申报,经当地劳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报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调整行使层级 104 技工学校招生录取审查备案 无 无 其他类别 自治区一级行使 【规范性文件】 《技工学校招生规定》(劳培字〔1990〕13号)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负责管理本地区技工学校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执行劳动部有关技工学校的招生政策,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二)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

(三)检查、监督本地区技工学校的招生工作,并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规范性文件】 《技工院校学籍管理规定》(劳培字〔1990〕6号)

第六条 新生在入学后的三个月内,应接受学校复查。经复查证实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标准者,由学校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105 就业援助 就业援助申请 无 公共服务 县一级行使 【法律】《就业促进法》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473号)

自治区人社厅、禁毒委、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戒毒康复、刑满释放及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58号)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三级标准 见一次面办理 ☆106 就业失业登记 无 无 公共服务 县一级行使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75号)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三级标准 见一次面办理 调整行使层级 107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的核发 无 无 行政给付 市、县两级行使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8号)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1、失业保险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保险;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使用办法》(宁劳社发〔2004〕80号)

第四条 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加培训的失业人员情况,按每人不超过100-300元的标准向职业培训机构予以补贴。

第五条 职业介绍补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重新就业的人员情况,按每人不超过100元的标准向职业介绍机构予以补贴。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108 大中城市联合招聘服务 无 无 公共服务 自治区、市两级行使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教育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的通知》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35号)

二、目标任务 (三)校园精准服务行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组织政策宣讲,提供一批岗位信息,举办大中城市联合招聘等专项活动,推进地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与高校校园网、新职业网、中国公共招聘网互联互通和岗位跨区域共享,为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就业服务。 线下办理 一级标准 见一次面办理 109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外国人来华工作申请 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行政许可 自治区一级行使 【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93项 外国人入境就业由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第443项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由国家外专局、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

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深改办决定将“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会同国家外专局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由国家外专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110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 无 行政许可 自治区一级行使 【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93项 外国人入境就业由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第443项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由国家外专局、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

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深改办决定将“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会同国家外专局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由国家外专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111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 无 行政许可 自治区一级行使 【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93项 外国人入境就业由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第443项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由国家外专局、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

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深改办决定将“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会同国家外专局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由国家外专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112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外国人来华工作申请 境外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行政许可 自治区一级行使 【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93项 外国人入境就业由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第443项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由国家外专局、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

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深改办决定将“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会同国家外专局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由国家外专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113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变更 无 行政许可 自治区一级行使 【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93项 外国人入境就业由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第443项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由国家外专局、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

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深改办决定将“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会同国家外专局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由国家外专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114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补办 无 行政许可 自治区一级行使 【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93项 外国人入境就业由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第443项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由国家外专局、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

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深改办决定将“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会同国家外专局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由国家外专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115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资格初审 无 无 其他类别 自治区一级行使 【部门规章】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

第六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并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答复。新设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前,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查批准并抄送公安部后,向该机构颁发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116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政策咨询 无 公共服务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主席令第24号修正)

第二章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117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职业供求信息发布 无 公共服务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主席令第24号修正)

第二章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118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职业指导 无 公共服务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主席令第24号修正)

第二章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线下办理 一级标准 见一次面办理 119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职业介绍 无 公共服务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主席令第24号修正)

第二章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120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无 无 行政许可 市一级行使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94项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第12项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实施机关:下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部门规章】《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

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下列有效文件。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121 劳动能力鉴定 无 无 其他类别 市一级行使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线下办理 二级标准 见一次面以上办理 调整事项类型 ☆122 劳动能力再鉴定 无 无 其他类别 自治区一级行使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线下办理 二级标准 见一次面以上办理 调整事项类型 123 劳动用工合同备案 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备案 无 其他类别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部门法规】《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第三条 规范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和要求:(一)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等。(二)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三)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124 劳动用工合同备案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备案 无 其他类别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部门法规】《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第三条 规范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和要求:(一)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等。(二)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三)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第三部分第(二)条 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125 劳动用工合同备案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备案 无 其他类别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部门法规】《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第三条 规范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和要求:(一)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等。(二)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三)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第三部分第(二)条 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126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延续 无 行政许可 市、县两级行使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127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备案 无 行政许可 市、县两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主席令第65号,2012年主席令第73号修正)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修改子项名称 ☆128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变更 行政许可 市、县两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主席令第65号,2012年主席令第73号修正)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新增办理项 ☆129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 劳务派遣单位住所变更 行政许可 市、县两级行使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新增办理项 ☆130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 劳务派遣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 行政许可 市、县两级行使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新增办理项 ☆131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 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变更 行政许可 市、县两级行使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新增办理项 132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无 行政许可 市、县两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主席令第65号,2012年主席令第73号修正)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133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补办 无 行政许可 市、县两级行使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新增子项 ☆134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注销 无 行政许可 市、县两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主席令第65号,2012年主席令第73号修正)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手续:(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二)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终止的;(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许可机关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注销手续。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新增子项 ☆135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无 行政许可 市、县两级行使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新增子项 ☆136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年度报告核验 无 行政许可 市、县两级行使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二十三条 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新增子项 137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发放 无 无 行政给付 市、县两级行使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40号)

对经办金融机构按规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规定,由中央财政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除中央财政承担的70%以外,剩余30%部分由自治区财政与市县财政按照7︰3比例共担;由地方财政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与地方财政按照7︰3比例共担。财政部门按以下标准给予贴息:

(一)对个人发放的贷款。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具体标准为山区1市9县(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区),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全额给予贴息,期限最长3年;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

(二)对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按贷款合同签订之日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期限最长2年。 线下办理 三级标准 见一次面以上办理 138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含网络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 无 无 行政确认 自治区一级行使 【规范性文件】 《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331号)

第一部分 关于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五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139 参加社会保险信息查询 参保单位查询社会保险信息 无 公共服务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线下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调整为不见面办理,修改事项名称 ☆140 参加社会保险信息查询 参保个人查询社会保险信息 无 公共服务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线下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调整为不见面办理,修改事项名称 14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征收 无 无 其他类别 市、县两级行使 【地方政府规章】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2011年自治区政府令第37号)

第五条 各级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按照规定履行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审核工作,具体职责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30号)执行。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第十条 在自治区从事建设活动招用农民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向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应当分别按照工程中标价的百分之二,向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专门账户缴存工资保证金;未足额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工资保障金实行专户专储,专项支取,一级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擅自减免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的使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决定。具体收取、支出管理办法,执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规范性文件】《石嘴山市矿山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石政办发﹝2013﹞120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独立核算的矿山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复)工报告前,按规定缴费标准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专门用于支付拖欠或者克扣的农民工工资。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一级标准 见一次面以上办理 142 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经费补贴 无 无 行政给付 县一级行使 【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

第五条 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根据其参加培训和就业状况,可向职业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线下办理 一级标准 见一次面以上办理 143 公益性岗位申请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公益岗位申请 无 公共服务 县一级行使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扶贫办关于下达2018年自治区购买公益性岗位计划的通知》三、援助对象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具有本自治区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持《就业创业证》《居住证》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1.有劳动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2.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4.夫妻双方失业或一户家庭中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失业,无其他稳定经济来源的人员;5.离异、丧偶者扶养未成年子女或赡养老人,没有稳定经济来源的人员;6.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原则上按不高于分配公益性岗位10%的比例安置);7.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困难残疾人员(原则上按分配公益性岗位10%的比例安置);8.军人随军家属中的就业困难人员;9.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企业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10.劳务移民、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6个月以上失业且在城镇办理居住证的农民;11.复员退伍军人;12.戒毒康复、刑满释放和社区服刑等特殊群体中就业困难人员。(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公益性岗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年满40周岁以上、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其中,对于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年龄可适当放宽。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144 公益性岗位申请 城镇公益性岗位申请 无 公共服务 县一级行使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扶贫办关于下达2018年自治区购买公益性岗位计划的通知》三、援助对象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具有本自治区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持《就业创业证》《居住证》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1.有劳动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2.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4.夫妻双方失业或一户家庭中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失业,无其他稳定经济来源的人员;5.离异、丧偶者扶养未成年子女或赡养老人,没有稳定经济来源的人员;6.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原则上按不高于分配公益性岗位10%的比例安置);7.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困难残疾人员(原则上按分配公益性岗位10%的比例安置);8.军人随军家属中的就业困难人员;9.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企业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10.劳务移民、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6个月以上失业且在城镇办理居住证的农民;11.复员退伍军人;12.戒毒康复、刑满释放和社区服刑等特殊群体中就业困难人员。(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公益性岗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年满40周岁以上、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其中,对于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年龄可适当放宽。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新增子项 145 公务员录用(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手续办理 无 无 其他类别 自治区一级行使 【部门规章】《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2007年11月6日人事部令第7号令)

第二十九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146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手续办理 无 无 其他类别 自治区、市两级行使 【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

附件二 《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

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市(地)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市(地)级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批后,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同心县、盐池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0〕25号)第(八十五)项 原由吴忠市负责审批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务员登记、非领导职务职数核定等,由试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办理。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147 企业集体合同备案 无 无 其他类别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主席令第28号,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主席令第65号,2012年主席令第73号修正):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148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企业年金方案初次备案 无 其他类别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部门规章】《企业年金办法》(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

第九条 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调整依据 ☆149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备案 无 其他类别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部门规章】《企业年金办法》(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 第十一条 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通知受托人。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清算,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新增子项 ☆150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备案 无 其他类别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部门规章】《企业年金办法》(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 第十一条 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通知受托人。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清算,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新增子项 151 企业年金合同备案 新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的备案 无 其他类别 自治区一级行使 【部门法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第11号令)

【部门规章】 人社部“关于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监司函【2013】18号)

企业新建企业年金单一计划,取得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函并确定计划管理人后,基金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由受托人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所在地省级、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备案程序。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152 企业年金合同备案 到期顺延或续签的备案 无 其他类别 自治区一级行使 【部门法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第11号令)

【部门规章】 人社部“关于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监司函【2013】18号)

原有管理合同到期,顺延或续签的合同条款无变更,受托人根据《合同指引》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合同顺延或续签情况说明的函。原有管理合同到期,续签的管理合同条款有变更,受托人根据《合同指引》规定重新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合同续签申请函、合同条款差异说明及续签合同。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153 企业年金合同备案 退出集合计划的企业转为建立单一计划的备案 无 其他类别 自治区一级行使 【部门法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第11号令)

【部门规章】 “关于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监司函【2013】18号)

加入集合计划的企业转为建立单一计划。加入集合计划的企业,受托合同期满,且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达到一定规模,若建立单一计划,委托人向集合计划受托人提交退出申请,办理受托管理合同终止手续。由单一计划受托人履行备案程序,报送申请函及单一计划管理合同。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154 企业年金合同备案 终止单一计划转入集合计划的备案 无 其他类别 自治区一级行使 【部门法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第11号令)

【部门规章】 人社部“关于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监司函【2013】18号)

建立单一计划的企业转为加入集合计划,企业与原受托人达成一致意见,办理受托合同终止手续,并在签订集合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后,由单一计划受托人向单一计划备案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解除单一计划的备案。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155 企业年金合同备案 企业年金计划管理人变更 无 其他类别 自治区一级行使 【部门法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第11号令)

【部门规章】关于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监司函【2013】18号)

若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发生变更,前任管理人之间需办理合同终止手续,新任管理人之间重新签订受托管理、托管、账户管理和投资管理合同,并由新任受托人履行备案程序。受托人不变,更换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人,或增减投资管理人,受托人应与变更所涉及到的前任管理人办理合同终止手续,与变更所涉及到的后任管理人签订管理合同,并履行备案程序。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156 企业年金合同备案 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变更的备案 无 其他类别 自治区一级行使 【部门法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第11号令)

【部门规章】人社部“关于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监司函【2013】18号)

企业年金计划在执行过程中,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主体条款有调整或基金管理合同发生变更,受托人重新备案。计划名称变更。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变更,由受托人提交申请计划名称变更的函,附委托人新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变更企业名称的文件等相关材料。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157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审批 无 无 行政许可 市、县两级行使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主席令第28号,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规范性文件】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宁劳人(护)字〔1995〕120号)

第三条 由于工作性质。生产经营特点和职责限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内部的某些工作岗位(工种),不能实行国家标准工时制度的,(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或44小时;每周工作5天或五天半、公休假日2天或1天半),经申报、审核、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不能实行国家标准工时制度的,(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或44小时;每周工作5天或五天半、公休假日2天或1天半),经申报、审核、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158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设立许可 无 行政许可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主席令第24号修正)

第四十条第二款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结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修订)第六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二)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第八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和在京中央直管企业、全国性社团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人事部审批。中央在地方所属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所在地的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许可制度,并在行政机关网站公布审批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以及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名录等信息。【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4〕16号)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审批”与“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许可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合并为“人力资源人服务机构审批”。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细则〉的通知》(宁人社发〔2016〕78号)第八条第一款 坚持属地管理,明确许可权限。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所辖区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行政许可和管理(包括以前自治区本级许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中外合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行政许可。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修改设定依据 ☆159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变更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称变更许可 行政许可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修订) 第十七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名称变更 ☆160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变更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变更许可 行政许可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修订) 第十七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新增子项和办理项 ☆161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变更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住所变更许可 行政许可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修订) 第十七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新增子项和办理项 ☆162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变更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范围变更许可 行政许可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修订) 第十七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新增子项和办理项 ☆163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许可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许可 无 行政许可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修订) 第八条第二款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新增子项 ☆164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证补办 无 行政许可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2007年7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5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人事行政部门申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新增子项 ☆165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注销 无 行政许可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修订) 第十七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新增子项 ☆166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事代理业务授权 无 行政许可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修订) 第二十条 开展以下人事代理业务必须经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授权:(一)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二) 因私出国政审;(三) 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四) 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五) 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六) 其他需经授权的人事代理事项。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新增子项 167 享受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认定 无 无 行政确认 市、县两级行使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2017〕27号)

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失业人员税收政策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1.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

2.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可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3.《持〈就业创业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材料后,应当按照财税〔2017〕49号文件的规定,重点核实以下情况:1.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2.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3.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168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 无 无 其他类别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宁政办发〔2003〕1号)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应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并鉴证;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后(包括续订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在一个月内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审查鉴证手续。合同鉴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政府人事部门作出规定。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169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聘用手续办理 无 无 其他类别 自治区、市两级行使 【行政法规】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第三章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部门规章】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

第一章第二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06〕35号)

第六条 市、县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先由用人单位提出用人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分别报同级组织、人事和编制部门核准后,由人事部门汇总提出招聘计划上报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先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提出招聘计划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自治区人事厅汇总各地各部门提出招聘计划并经自治区编办对照品单位空编情况进行审核后,有计划按比例确定新增人员招聘计划。

第二十一条 对拟聘用的人员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后,由用人单位填写《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送由同级人事部门汇总上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核批复,其中党群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拟聘人员,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审核批复,并录入人事厅中心数据库,再由各市、县、区直部门接回数据办理相关手续。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170 事业单位人员交流 无 无 其他类别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行政法规】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2号)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171 举办人才交流会事前报告 无 无 其他类别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地方性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 (2007年)

第十六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级以上人民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对招聘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先照后证” 改革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9号)

第十九条 强化招聘活动管理。要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安全责任,严格现场招聘会审批监管。已经取消招聘会审批的地方,可结合实际探索实施事前报告制度。
【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九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3〕84号)取消了“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172 中央驻宁和自治区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照顾人员认定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认定(含区属事业单位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照顾) 无 其他类别 自治区一级行使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

五、省级以下(含省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省级以下(含省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和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保障以及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补助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具体管理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办法由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京外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员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医疗补助办法。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173 专业技术高、中、初级职称证书核发 无 无 其他类别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规范性文件】《转发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宁人劳(职)字〔1996〕435号)

第一部分(二) 通过全区统一条件评审的资格证书和乡镇企业、集体企业、劳服企业、民办科研机构和国有企业自主评审的资格证书,均由自治区人事劳动厅统一印制,按照评审验收权限颁发管理。高级资格证书由自治区人事劳动厅按验收审批合格人员,加盖职称专用钢印颁发并实行管理,地、市、厅、局主管部门统一办理。中级资格证书属地市审批的,由地市人事(职改)部门加盖钢印颁发;属区直部门的,由自治区人事劳动厅按验收合格人员名册,加盖职称专用钢印颁发,区直部门统一办理并进行管理。助理和员级证书由地、市、厅、局按批准权限颁发并实行管理。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174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认定 无 无 行政确认 自治区、市两级行使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十条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学术团体、大中型企业的培训机构,建立继续教育基地,完善继续教育实施网络,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和现有教育资源,大力发展远程教育,办好远程教育网站。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基地应当按照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承担培训任务,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从事继续教育的教师应当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教学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需要,进行相关专业技术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新技能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继续教育基地实行资格认定制。区直继续教育基地由自治区人事厅审批、公布;各市继续教育基地由本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公布;大型企业可自行建立继续教育基地并报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备案;经审批建立的继续教育基地由审批机关颁发继续教育基地资格证书;继续教育基地在业务上接受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继续教育基地主要承担本行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也可面向社会接受其他单位、组织委托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各级继续教育基地应按审批、公布的继续教育内容和范围开展培训,并可根据需要建立教学分点,纳入本基地的管理;按要求提交年度培训计划、工作安排情况和总结。

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基地要建立师资库,形成稳定的骨干教师队伍,要开展对培训者的培训,并逐步形成制度,提高教师队伍的水平;要积极发展电化教学,运用视听设备、计算机、多媒体技术等现代化教学手段为继续教育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注重发展远程教育,以扩大继续教育受益面。

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教材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科目指南选定。根据社会和科技的发展,自治区人事厅每一周期内推出一至二门公共科目;对国家没有出台科目指南的行业,各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的发展方向,按“六新”内容和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要求编制专业课的指南或教材。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调整事项类别 175 “三支一扶”人员考核结果备案 无 无 其他类别 自治区一级行使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1号

五、切实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一)强化人员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开展“三支一扶”人员在岗履职情况检查,严格按招募岗位安排使用“三支一扶”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外单位借用。“三支一扶”人员中的党员、团员在服务期间按照当地农村党员、团员的标准按时缴纳党费、团费。县级“三支一扶”办负责“三支一扶”人员的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工作,考核情况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并报省级“三支一扶”办备案。完善考核制度,强化日常表现考核和工作实绩考核,考核结果与奖惩、培养、使用挂钩。加强全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实现与财政等相关部门信息共享,落实专人负责,及时做好信息采集、上报和更新工作。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176 4050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核定 无 无 公共服务 县一级行使 【规范性文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第十四条 加强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17〕167号)

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四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177 12333电话咨询 无 无 公共服务 自治区一级行使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互联网+人社”2020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7〕59号)

(二)创新管理服务 3、丰富人社线上服务内容。进一步优化完善“社保云”应用一期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大力开展“社保云”应用推广工作,全力打造12333(包括12333电话咨询、掌上12333、微信12333公众号、网上人社)服务品牌和窗口。逐步实现创业就业、社会保险、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人事人才等领域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的线上服务,实现线上自助查询办理参保状态证明、社保缴费、资格认证、就业指导、证书查询核验、“网上课堂”培训、政策宣传、法制教育、网上举报投诉、在线调解和仲裁等业务。 线上办理 五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178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前初审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前初审 无 其他类别 自治区一级行使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民政部令第27号)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程序是: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或从互联网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
(四)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五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新增主项 ☆179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前初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前初审 无 其他类别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民政部令第27号)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程序是: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或从互联网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
(四)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五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新增主项、子项 ☆180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备案 无 无 其他类别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主席令第65号,2012年主席令第73号修正)四十一条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五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新增主项 ☆181 笔试成绩查询 二级建造师成绩查询 无 公共服务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无 线上办理 五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新增主项、子项 ☆182 笔试成绩查询 全区公务员招考笔试成绩查询 无 公共服务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无 线上办理 五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新增主项、子项 ☆183 笔试成绩查询 全区公务员遴选笔试成绩查询 无 公共服务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无 线上办理 五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新增主项、子项 ☆184 笔试成绩查询 宁夏选调生成绩查询 无 公共服务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无 线上办理 五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新增主项、子项 ☆185 笔试成绩查询 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成绩查询 无 公共服务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无 线上办理 五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新增主项、子项 ☆186 笔试成绩查询 事业单位遴选笔试成绩查询 无 公共服务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无 线上办理 五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新增主项、子项 ☆187 笔试成绩查询 事业单位招聘中小学教师成绩查询 无 公共服务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无 线上办理 五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新增主项、子项 ☆188 笔试成绩查询 特岗教师招聘考试笔试成绩查询 无 公共服务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无 线上办理 五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新增主项、子项 ☆189 笔试成绩查询 宁夏招聘事业编制基层警务人员笔试成绩查询 无 公共服务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无 线上办理 五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新增主项、子项 ☆190 笔试成绩查询 卫生人才评价考试成绩查询 无 公共服务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无 线上办理 五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新增主项、子项 ☆191 笔试成绩查询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招募考试成绩查询 无 公共服务 自治区、市、县三级行使 无 线上办理 五级标准 不见面办理 新增主项、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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