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1997]25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使用征税专用章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使用征税专用章的通知
湘国税函25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使用征税专用章的通知
湘国税函254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省局出口退税分局对全省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使用印章进行了一次调查,发现所盖印章很不规范,五花八门,有的自造印章 ,一个地市使用印章多达5、6种,甚至一个县一个分局都使用不同的印章 。这样给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审核带来不便,也不利于印章的管理。早在国地分家时,国税发207号和湘地税发4号地国联合文对征税专用章 作了规定。现再次重申:从1998年1月1日起,填开税收票证(包括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一律使用“××县(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征税专用章 ”。章 形为圆形,边沿直径30mm,边圈1mm.其中单位名称刻在上方环边,“征税专用章 ”字样刻在中间下方,同时以县(市)局为单位对所属基层征收分局使用的征税专用章 按阿拉伯数字序列进行编号。县(市)局业务科直接填开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可刻制“××县(市)国家税务局征税专用章 ”,不得以行政章 代理。其他不合规定的印章 一律不得使用。征税专用章 的刻制由各地、州、市局根据上述规定审核统一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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