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8 10:47:08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函[1997]17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铁道部第五工程局新线铁路运输处承建京九铁路河南新县至湖北新洲复线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批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铁道部第五工程局新线铁路运输处承建京九铁路河南新县至湖北新洲复线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批复
湘地税函17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铁道部第五工程局新线铁路运输处承建京九铁路河南新县至湖北新洲复线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批复
湘地税函176号
全文有效
1997-12-11
怀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河南新县至湖北新洲复线工程收入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怀地税发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规定:“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铁道部第五工程局新线铁路运输处地处怀化市,承建的京九铁路复线工程,北起河南省新县浒湾,南至湖北省新洲县淋山河,属跨省移动施工工程,其营业税应在铁五局新运处机构所在地怀化市主管地税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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