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发[1998]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样本若干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样本若干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样本若干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6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37号)规定,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样本》,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原则上都应按《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样本》规定的式样印制单位名称发票。对用量省或情况特殊的或临时需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到地税机关指定的窗口领购或填开发票。
二、无论是地税机关统一印制的统一(专用)发票,还是单位名称发票,都由主管地税机关统一保管,实行限量发售。
三、所有发票,必须保证下列内容全省统一,不得更改:(一)各种发票的字体;(二)发票监制章 的套印位置;(三)发票代码的位置和位数;(四)地税标记的位置;(五)发票字轨号码的位置和位数;(六)发票各联的印色;(七)各种发票的装订形式;(八)各种发票的基本格式;(九)各种发票的适用范围;(十)各种发票的使用时限;(十一)多联式发票一至三联的印刷用纸;(十二)防伪油墨。
四、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代码编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各地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进行发票代码的编制,不得自行更改。
五、如确属需要,在保证与发票票样整体基本一致的前提下,下列内容可作适当调整:(一)各种字的大小;(二)定额发票面额的大小;(三)发票票头名称与"发票联"两行字之间的距离;(四)发票内框与纸边左右及下方的三边距离;(五)发票内框内各字线之间的距离;(六)发票内框外边各字所处的位置;(七)凡样本中已设置的票样,各用票单位对票头名称改印单位名称的,可对发票的规格作适当调整,不套印单位名称的,不得更改。
六、各地在印制样本中设计有关专用和专业发票时,如确需增加某些内容,可在保持原票样格式基本不变的情况下,适当增加有关内容。
七、对各地确属需要但样本中未设置的发票,各地在遵循省局统一要求的前提下,可自行设计票样,报省局批准备案后启用。
八、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脑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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