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厅 湘公发[1998]14号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第一次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第一次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湘公发14号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第一次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湘公发14号
全文有效
各行署、州、市、县公安处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湖南省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第一次联席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望即时报各主管部门。
湖南省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第一次联席会议纪要
4月22日,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第一次税侦工作联席会议在省公安厅召开。会议由公安厅副厅长唐中元主持。参加会议的有省公安厅副厅长励明安、省国税局局长胡金亮、总经济师赵远谦、省地税局副局长孙建章 ,以及省公安厅刑警总队、税侦处、省国税局稽查局,省地税局征管处、稽查局的负责同志。会议就税侦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领导关系、工作配合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会议认为:打击涉税犯罪是维护国家税法统一实施,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保障国家财政税收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税务机关依靠国家强制力,强化依法治税,维护税收征管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要从维护国家利益的大局出发,站在政治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能,加大对涉税犯罪的打击力度。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破案工作,共同把打击涉税犯罪工作推向深入。
会议研究形成了以下意见:
一、省公安厅涉税案件侦查处,负责对全省涉税案件侦查工作的统一指导与协调,办公地点设在省国税局。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与支持下,并经同意后,地、市、州、县公安机关可以设立相应的涉税案件侦查机构,城市内的市区可以不设专门机构,案件查办工作由其所在地市的税侦部门负责。地、市、州和县市税侦机构办公地点由各地商定,可以设在公安局,也可以设在国税局或地税局。
二、税侦干部原则上从公安内部调剂,也可在原从事税侦工作的检察、税务干部中按公安干警条 件选调一部分。为了便于配合,了解情况,各地可以抽调少量税务干部协助专门办案工作。省厅税侦处暂配公安于警5-8人,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分别抽调2名和1名税干协助税侦处的专门工作。
三、税侦处、队为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由公安机关领导。立案、各种强制措施的运用,移送起诉等刑事执法活动由公安机关决定,日常行政后勤由机构办公地点的税务机关协助管理。
四、税侦部门的人头经费分别由编制所在单位负责;办公办案经费拟报请省政府召集有关单位进行协商,予以明确;省公安厅税侦处的开办费,请财政适当解决。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适当予以支持。各级税侦机构工作人员的征收补贴、岗位津贴等福利待遇比照驻地税务干部的标准执行。
五、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加强密切配合。
l、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建立联席例会制度。联席例会可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由公安机关负责召集,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的领导,以及刑侦、税侦、国、地税务稽查、征管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应参加联席例会。例会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各自在查处涉税案件工作中的情况,交流信息;分析涉税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打击涉税犯罪的对策;妥善处理和解决工作配合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
2、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税务机关在查处的涉税违法案件中,发现有犯罪嫌疑的,应当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均应受理和及时审查,有犯罪嫌疑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并将查处情况通报税务机关。
3、坚持各司其职,严格区分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的界限,二者不能互相代替。公安机关查办涉税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诉法和刑法的规定,办案中涉及运用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专业性强的问题,要注意听取税务机关的意见。凡税务违章 行为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不得干预。办案中退缴的税款及按税收征管法处罚的罚款,要由税务机关缴入国库。税务机关应在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方面给予支持配合。
六、拟在上半年召开全省第一次税侦工作会议,向社会公布税侦处正式成立;明确其职责,实行涉税案件的侦查由税侦部门归口承办。并安排部署今年下半年全省的税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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