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8 10:45:09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发[1998]38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稽查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稽查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38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稽查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38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严肃税收法纪,加强内部监控,堵塞征管漏洞,依法纠正税务违法纪行为,现对税收稽查工作中的几个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关于稽查局执行主体地位问题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是同级地方税务局的直属行政单位,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地位,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赋予的职权。对外查处偷抗税等违法行为,对内实施监督,依法纠正擅自减免税等违章 行为。
二、关于稽查税款缴库问题对各地擅自开减免税口子,征管工作严重失职、长期漏征、漏管,造成地方税收流失的,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查出后,应严格按照省政府湘政发13号文件规定处理,即对原属省级收入的,全部缴入省国库;原属地、市、县级收入的,60%缴入省国库,40%缴入地、市、县国库。
各级地税局稽查局有权对税款入库级次错库情况进行检查纠正,直接下达"更正通知书"进行调库。对于有意违反规定错库、混库的,应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当事人和责任部门的领导要严肃处理。
三、关于稽查经费提成问题上级稽查局检查下级征收机关所属企业,查补的偷漏税在当地入库后,凡有稽经费提成或返回的,上级稽查局集中50%,集中的办法原则上由所在地税务局直接交上级稽查局。拖欠不交的,上级经费管理部门将依据稽查局提供的数额按季从下拨经费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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