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8 10:45:04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局函[1998]07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长沙万发客车厂生产的EG6600型“万发”牌系列客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长沙万发客车厂生产的EG6600型“万发”牌系列客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湘国税局函07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长沙万发客车厂生产的EG6600型“万发”牌系列客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湘国税局函071号
全文有效
1998年5月26日
你局《关于长沙万发客车厂生产的EG6600型“万发”牌系列旅行车是否征收消费税的请示》(长国税局函(1998)5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长沙万发客车厂生产的EG6600型“万发”牌系列客车,是以NJ136底盘装配的改进型汽车。该车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定,乘客座位为23座,车长5.97米,车型为平顶箱式,汽油车排量为2.445升,柴油车排量为3.268升。根据现行消费税政策规定,该厂生产的EG6600型“万发”牌系列客车,乘客座位为23座(不含驾驶员座位)的,不属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应征收消费税。
但对该厂按客户要求改制生产的乘客座位为22座(含)以下的客车,仍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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