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务发票管理的通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务发票管理的通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务发票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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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大税收征管力度抓好清欠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强化我省地方税收征管和财务监督,规范发票管理,现将我省地方税务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缴纳营业税所需填开的普通发票(包括金融行业收付利息,收取手续费、帐单凭证费,代收邮电费,转让金融商品和融资租赁所使用的各种凭证),均应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印制、发放、管理。
二、所有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地税发票必须经地税机关批准印制,并套印地税机关发票监制章和使用防伪标志。未经地税机关批准印制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地税机关在计征所得税时不作为税前扣除项目。凡在本通告之前取得并已列支的未经地税机关批准印制的发票(包括今年3月1日以后取得的金融行业发票)应在今年12月底前到开具发票的单位换取合法发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地税机关批准私自承印发票,开具和取得不合法发票的,地税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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