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8 10:41:30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1998]35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株洲唐人神肉制品有限公司省内各办事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株洲唐人神肉制品有限公司省内各办事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湘国税函35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株洲唐人神肉制品有限公司省内各办事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湘国税函352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2月18日
你局《关于株洲唐人神肉制品有限公司省内各办事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请示》(株国税函(1998)1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株洲唐人神肉制品有限公司实行统一核算的省内各办事处,其不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不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不在当地设立银行帐户的经营活动,可由株洲唐人神肉制品有限公司汇总向你局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本批复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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