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发[1999]20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检查)执行工作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检查)执行工作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国税发20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检查)执行工作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国税发20号
全文有效
1998年底,省局组织开展了对税务稽查(检查)决定执行情况的交叉检查,对完成收入任务,提高税务稽查权威发挥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为进一步加强税务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维护税务稽查执法权威,确保税收任务的完成,省局决定从今年起将税务稽查(检查)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日常化、制度化。为此,省局制定了《税务稽查(检查)执行工作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国税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对税务稽查(检查)执行工作的检查,税政法规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稽查、监察审计、计财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协调,确保《办法》落实到位。对纳税人不按稽查(检查)决定相应调整帐户,按本《办法》规定应由上级国税机关调走相应税款、滞纳金的,由原稽查(检查)部门重新对纳税人作出处理决定。
各地在执行《办法》时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政策法规处)报告,联系电话:0731-555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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