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1999]180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制作安装道路隔离护栏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制作安装道路隔离护栏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湘国税函180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制作安装道路隔离护栏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湘国税函180号
全文有效
1999年8月18日
你局《关于城区道路隔离护栏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益国税发(1999)5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工业企业(包括个体经营者)加工制作道路隔离护栏,并同时提供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其取得的货物及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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