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函[2000]5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湘地税函5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湘地税函5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月13日
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业务问题的请示》(州地税发115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限期转让房屋产权如何征收房产税的问题房屋产权单位将房屋产权进行限期转让,并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由新的产权所有者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限期转让房屋使用权如何征收房产税的问题房屋产权单位将房屋使用权限期转让,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均属房屋出租行为,应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应征税款原则上应按租金收入金额一次性全额征收: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县(市、区)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分次缴纳。
为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及时掌握纳税单位的征管情况,各征收机关必须建立专门的备查记录,并妥善管理,直至房屋租赁合同期满为止。
三、关于将房产中的经营面积划给职工经营如何征收房产税的问题房屋产权单位将原房屋经营面积划绘职工经营,不管是否收取了管理费用,均应由房屋产权单位接原值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用不同价格购置同一造价的商品房,如何征收房产税的问题
企事业单位用不同价格购置同一造价的商品房,一律接实际购买价格作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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