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财政厅 湘国税函[2000]1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关于明确湘潭电厂入股湘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关于明确湘潭电厂入股湘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1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关于明确湘潭电厂入股湘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18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月19日
湘潭电厂入股湘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后,经营方式和核算体制发生了变化,现就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湘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入库级次属省级,其增值税25%部分属省级收入,增值税75%部分作为省级上划中央收入。
二、鉴于湘潭电厂入股湘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并实行统一核算,同意其实现的增值税从1999年1月1日起全额在湘潭就地分别缴入省金库、中央金库。
三、湘潭电厂尚未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1446089.63元由湘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按规定抵扣。
四、湘潭电厂入股湘潭发电有限公司后,今年不再调整长沙、湘潭两地税收计划。
五、长沙、湘潭两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分别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及时、正确调整相关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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