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发[2000]10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地方税收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地方税收工作的通知
湘地税发10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地方税收工作的通知
湘地税发10号
全文有效
2000年2月22日
省级地方税收是省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加强省级地方税收征管,不仅是平衡我省财政收支,促进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巩固地税系统现行垂直管理体制,稳定经费来源,促进全省地税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地方税收工作,确保省级地方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省级地方税收工作的领导。各级地税机关要把省级收入与市、县级收入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来抓,对省级税收征收工作要给予更多的关心、支持,征管经费、办公用房、通讯工具、车辆等都要想方设法解决好,以保证工作的需要。为了增强各级领导抓省级收入的责任感,省局决定,各市、州的省级收入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市、州局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凡没有客观因素影响或无正当理由完不成省级收入任务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特别要加强省级税收征收分局领导班子的建设,年内,省局将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对征收分局的领导班子进行充实和调整,为确保省级收入任务的完成提供组织力量。
二、严格落实省级税收征管范围。各级都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4号、省财政厅湘财预字第99号和湘财预字第217号及省局湘地税发66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凡是在市、州府所在城区范围内的省级税收单位都应由各市、州省级税收征收分局接管。在接管工作,中,各市、州局要主动做好协调和组织工作,各征收分局要彻底摸清税源底子,按期完成接管工作。
三、强化省级地方税收征管手段。为了加强省级地方税收征管,省局决定赋予省级税收征收分局一定的管理权限:
(一)省级税收征收分局对县(市)局省级税收工作有指导和检查监督权,各地要制定具体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二)省级税收征收分局在履行检查监督职能时,享有检查处置权。对各县、市擅自减免省级税收的,有权责成当地进行纠正,拒不纠正的,征收分局可直接组织人库;对混库或截留省级收入的,征收分局可直接进行调库。
四、加强省级税收征收分局的队伍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健全省级税收征收机构,充实人员,加强征收力量。要从严治队,加强干部队伍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使省级税收征管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本通知精神的落实情况,请各地于3月31日前报省局直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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