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8 10:32:43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发[2000]93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中抽查稽查案件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中抽查稽查案件的通知
湘地税发93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中抽查稽查案件的通知
湘地税发93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中抽查稽查案件的通知》(国税发6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抽查时间。鉴于我省地税实际情况,今年各级对稽查案件的抽查时间推迟到2000年12月底止。
二、抽查范围。此次只对1999年查处的税务稽查案件进行抽查,市州局及县、市(区)局分别抽查本级稽查案件3-5件。市州局应对县、市(区)局抽查稽查案件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省局也将在适当时候组织力量对各地抽查工作进行检查。
三、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根据稽查决定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检查是否有相应、足够的证据证明,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是否符合客观性、关联性、真实性等特征。
(二)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是否正确,主要检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是否准确;案件事实 和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条 文规定的情形是否相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是否有效。特别是要检查案件性质认定(即定性)等是否依法、准确。
(三)程序是否合法。主要检查稽查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个环节是否分开;在作出处理决定前是否行了书面告知程序并听取纳税人的申辩;应当举行听证的案件是否履行了听证程序;税务处理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是否充分告知复议和诉讼等权利;在调查、听证等过程中否坚持了回避制度。
(四)稽查各个环节中采取的措施是否超越权限或滥用职权。如是否在权限范围内调取企业帐簿、查核存款账户、采取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措施等;执法行为在形式和内容上是否都符合职责权限规定,有无滥用职权情况。
(五)处罚是否合法公正。主要检查处罚种类、依据是滞正确,处罚是否恰当,有无畸轻畸理、显失公正等情况。
(六)执行是否到位。通过检查入库凭证,看税款、罚款是否及时入库,有无混级、混库情况,是否有将税款作罚款入库等情况。
(七)案件移送情况。主要查对已达到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立案标准的案件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抽查方式和问题处理原则
(一)各地在检查时,原则上只检查案卷材料,一般不下企业进行检查,也不进行其他方式的调查和取证。
(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除定性完全错误或证据严重不足的案件外,一般不对原处理决定作出重新处理。
五、总结报送要求。各市、州局应对稽查案件的抽查结果进行分析,向省局提交专项总结(总结中须附2――3个典型案例分析),总结要求实事求是,既不瞒报,也不虚报,重点反映税收执法、税收政策、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各地要认真填报《地税稽查案件抽查基本情况表》、《地税稽查案件抽查统计表》,连同总结于2000年12月底前一并报送省局政策法规处(传真:0731-560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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