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政字[2001]4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府正式启用出租车税控计价器并按实际营运收入征收税费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府正式启用出租车税控计价器并按实际营运收入征收税费的通知
长政字4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府正式启用出租车税控计价器并按实际营运收入征收税费的通知
长政字4号
全文有效
2001年2月14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规范全市出租车行业税收征管,保证公平税负,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行使用出租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出租车须在2001年2月25日前到长沙市出租车税收征稽站办理有关纳税事项,并将2月28日前的税款结算缴清。
本通知由长沙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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