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2001]213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13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13号
全文有效
为了贯彻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54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滞纳金分两段计算划分的标准应按税法规定的加征滞纳金的日期进行界定。
如:所属期为3月份的税款(征收期为4月份),未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至今仍未缴纳的,则5月1日前应按干分之二计算加收滞纳金,5月1日以后按万分之五计算加收滞纳金。
二、《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滞纳金加收率由原来的千分之二降低为万分之五,在运行HNZG4.30时,按原来的操作方法(申报表开票或无申报表开票)进行处理,但对属于2001年4月30日前加收的滞纳金加收率为“0.002”,从200 1年5月1日起加收的滞纳金必须将加收率更改为“0.0005”(系统已作修改,从省局35通讯服务器\\湖南征管\\滞纳金征收率变更升级程序下载原程序拷贝覆盖各地的HNZG4.30相应目录下编译SZ.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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