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2002]96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卷烟生产计划有偿调整专用凭证》(式样)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卷烟生产计划有偿调整专用凭证》(式样)的通知
湘国税函96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卷烟生产计划有偿调整专用凭证》(式样)的通知
湘国税函96号
全文有效
根据总局征管司(征便函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际间卷烟生产计划指标有偿调整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46号)文件的通知,“为了促进烟草行业的结构调整,在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监督下,允许卷烟生产计划指标有偿调整,计划调出方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不征流转税”,“卷烟计划有偿调整中,调入卷烟生产计划指标的企业所支付的款项允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调出卷烟生产计划指标的企业所收取的款项并入企业收入,照章 缴纳企业所得税。”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制了《卷烟生产计划指标有偿调整专用凭证》(号码为:0000001~00004 00),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领取后发放给计划调出方,监督计划调出方在取得调剂收入时开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关于印发《卷烟生产计划指标有偿调整专用凭证》(式样)的函” (征便函10号)中《卷烟生产计划指标有偿调整专用凭证》(式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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