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2002]21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分支机构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分支机构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湘国税函21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分支机构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湘国税函212号
全文有效
2002年6月14日
长沙市、张家界市、常德市、湘潭市国家税务局:
长沙市局《关于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有关问题的请示》(长国税函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经研究同意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所属的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张家界供应站、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常德供应站、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民航加油站、黄花机场加油站统一由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长沙汇总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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