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8 10:24:52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财政部驻湖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湘财预[2002]147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财政部驻湖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财政部驻湖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财政部驻湖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
湘财预147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财政部驻湖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
湘财预147号
全文有效
2002.06.28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除由中央财政直接办理退库外的其他需要先征后退的企业所得税,按如下规定办理:
1、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属于省财政收入的,每季度初,由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由税政法规处会同国库处审核其退税文件依据、税款入库情况。退税企业还需提供原始税票及其复印件一式二份(一份交专员办、一份交省财政)。
省财政审核后再报财政部驻湘专员办审核,如无误,则由其开具“收入退还书”,并附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经纳税地银行国库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退库。
2、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是由地方各级分享的,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向其纳税地所在财政部门(县级以上)提出申请,由其初审后报省财政厅和财政部驻湘专员办。
具体审核和办理退税按第1条规定执行。但原始税票复印件增加一份,留纳税地所在财政部门。
二、退还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按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人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湘财预[2002]21号)有关规定办理。地方出台的所得税退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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