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8 10:23:00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发[2002]64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废止后有关税收政策执行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废止后有关税收政策执行的通知
湘地税发64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废止后有关税收政策执行的通知
湘地税发6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最近,一些市州局来函来电询问,《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2年3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废止以后,关于地方税收政策如何执行的问
题。经请示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现将原《条例》涉及的有关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条例》中有关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废止后,从2002年3月30日起,对外资企业按规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但对恢复征税后,企业确实有困难的,在2005年前,可分年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减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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