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8 10:22:38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政办发[2002]63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加强税收征管经费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加强税收征管经费管理的通知
长政办发63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加强税收征管经费管理的通知
长政办发63号
全文有效
2002年11月14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税收征管秩序,加强税收征管经费(含原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和征管经费,下同)管理,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根据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湘财预12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全市税务机构税收征管经费以及目标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税征管经费以地税纳入各级地方财政的实际入库数,加征收的本级所得税上划基数及下划基数再减去下级上划基数来计算,其比例为:市本级不超过5.5%,区、县(市)为5.5%-7%(不超过7%)。因改变手续费和征管经费管理办法所增加的收主不作为计提经费的基数。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523号)的规定,国税征管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不由当地财政负担。
二、市政府对市国税部门、市地税部门的目标奖励标准为:地税以市人大通过的由地税机构征管的地方收入数为基数,完成基数后,基数内按税收入库数的1%奖励,超基数部分按10%奖励;国税以市人大通过的由国税机构负责征管的地方收入数为基数,完成基数后,基数内按税收入库数的1%比例奖励,超基数部分按10%奖励。上划中央“两税”部分按上半年年终结算该项返还收入的1奖励,超过上半年的部分按10%奖励。
各区、县(市)的目标奖励标准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三、征管经费必须优先足额安排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手续费。
四、上述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统一安排,并根据收入进度按月拨付,税务部分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和征管经费。资金使用情况接爱同级和上级人民银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各级政府不得在上述规范外对国税、地税部门以其他名义给予资金补助和配备交通工具、电脑、办公用品等。
六、以上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各级国税、地税机构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退库且属于2002年的原征管经费和手续费,必须足额按原预算科目和规定的预算级次补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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