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8 10:22:10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2003]15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
湘国税函15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
湘国税函15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8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粮食支付粮款的结算凭证均属粮食收购发票(简称“收购发票”,下同)管理的范畴。
二、经与省粮食局、省农业发展银行商定,收购发票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粮食收购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领购;收购发票规格为:175mm×92mm(48K),每本25份(式样见附件),一式五联,其中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黑字黑线;第二联为发票联(防伪专用纸和防伪专用油墨印刷;售粮人收款凭证),棕字棕线;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记账凭证),蓝字蓝线;第四联为贷款申报联,绿字绿线;第五联为人库联,红字红线。发票序号为“43”。禁止擅自印制收购发票或以其他收购凭证代替收购发票使用。
三、2003年3月1日起,全省统一启用省国税局统一印制的收购发票。正在使用的收购发票或经市、州国税局批准印制的粮食收购凭证,可继续使用到2003年2月底止。
四、新版收购发票启用前,应认真做好旧版收购发票和收购凭证的清理缴销工作。
粮食收购单位和个人领购新版收购发票时,必须将旧版收购发票或自印收购凭证清理造册,如数上缴主管国税机关;各主管国税机关必须对粮食收购单位和个人的旧版收购发票进行清理核对,并按规定办理缴销手续后,方可发售新版收购发票。清理收回的整本未使用的旧版收购发票,应按规定造具清册上缴市、州局统一销毁。
五、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做好启用新版收购发票的宣传工作,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将文件精神及时贯彻到所辖的每一个粮食收购单位和个人。
六、为确保新版收购发票按时启用,请各市、州局于2003年1月31日前将2003年上半年收购发票印制计划报送省局。
七、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收购发票管理。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八、粮食收购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印制、领购、使用收购发票的,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管理、处罚。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2003]15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