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宁夏人社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区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8〕1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开展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专项职业能力等培训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适用本办法。
职业资格培训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职业(工种)开展的从事某一职业(工种)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培训。
职业技能等级培训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外职业(工种)开展的适应某一岗位需要、提高技能水平为主的培训。
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是指为适应某一岗位单项工艺技能或专项单一技能需要开展的不可细分最小职业技能单位的培训。
第三条 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一般分为五个等级,即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第四条 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技能培训学校)要适应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有利于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二章 职责与管理权限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技能培训学校的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级和下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审批的技能培训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服务。
第六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全区技能培训学校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
(二)负责全区技能培训学校监督检查。
(三)指导技能培训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开发管理工作,开展教师上岗资格培训。
(四)发布全区专项能力培训目录。
(五)负责全区技能培训学校指导服务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行政区域内所审批的技能培训学校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服务工作。
(二)发布行政区域内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
第八条 自治区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对技能培训学校进行审批。
(一)自治区负责中央驻宁单位设立技能培训学校的审批和特种行业职业(工种)培训资格审批。
(二)各地级市负责辖区内含高级及以上技能培训学校审批。
(三)各县(市、区)负责辖区内初级、中级技能培训学校审批。
(四)技能培训学校在原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申请增设教学点的,由原审批机关审批。跨地域、跨审批机关的,按技能培训学校设立程序审批。
(五)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技能培训学校,应将申请原始资料和许可结果转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按照“双公示”工作要求向社会公示公告。
第三章 设立条件和批准程序
第九条 技能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技能培训学校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三部分组成。
技能培训学校可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或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性质的技能培训学校名称应含“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十条 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
第十一条 设立技能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设立董(理)事会、监事(会),按规定建立党组织。其中董(理)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不得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
(二)负责人(校长)应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5年以上职业教育教学经历,2年以上职业教育管理经历。
(三)应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生产经营单位或其它学校用于生产、教学的场地、设施设备不得用于申办技能培训学校。
1.学校面积不低于300平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实操场地要符合所申请工种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
2.房屋产权清晰,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得少于3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
3.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四)应有办学章程、管理体系,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选用教材、编制教学大纲、安排教学计划。
(五)每个职业(工种)应有持教师资格证书的专职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2名以上。
1.申请初级培训的,理论教师应具有中专(含技工学校)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同时具有高级以上技能水平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连续从事本专业或工种实践教学工作3年以上。
2.申请中级培训的,理论教师应具有大专(含高级技工学校)以上专业学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师以上技能水平或相应专业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连续从事本专业或工种实践教学工作5年以上。
3.申请高级培训的,理论教师应具有本科(含技师学院)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同时具有技师以上技能水平或相应专业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连续从事本专业或工种实践教学工作6年以上。
4.经认定的高技能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可担任本职业(工种)教师。
(六)应具有2名以上大专(或高级技工学校)以上学历,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且具有2年以上从事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的专职行政管理人员。
(七)学校应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技能培训学校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学校章程。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五)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筹设承诺书(附件1)。
第十三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技能培训学校,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设立技能培训学校的申请。
(二)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编制管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单(能够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进行核验的,可不提供)。
(三)学校章程。
(四)首届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和监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五)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承诺书(附件2)。
(六)申请筹设的技能培训学校正式设立时,还应提交筹设批准书和筹设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技能培训学校的批准程序
(一)举办者按照审批权限向属地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提出筹设或正式设立技能培训学校的申请。
(二)申请受理后,对举办者提交全部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做出是否准予筹设或正式设立的决定。准予筹设的,出具同意筹设批复。准予正式设立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不同意筹设或正式设立的,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办学许可证是技能培训学校办学的合法凭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3年。许可证正本应放置在民办培训学校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在审批机关监督、检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业务时使用。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遗失的,应向核发许可证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申请补办,证书编号不变。
第十六条 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在法定时限内办理法人登记证书,未取得法人登记的不得开展招生业务。
第四章 变更和终止
第十七条 技能培训学校申请增加职业(工种)、提升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层次、合并、分立、变更负责人、办学地点、学校名称的,须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增加培训职业(工种)、提升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层次申报材料包括:
(一)增加培训职业(工种)、提升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层次的申请报告(内容应包含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决议书)。
(二)《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三)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增加培训职业(工种)提升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层次承诺书(附件3)。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理)事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技能培训学校合并、分立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分立或合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分立或合并后的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分立或合并后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学校章程,合并或分立后的学校董(理)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决策、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承诺书(附件2)。
第二十条 变更负责人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变更负责人的申请(内容应包含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决议书)。
(二)《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三)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负责人承诺书(附件4)。
第二十一条 变更办学地址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变更办学地址的申请(内容应包含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决议书)。
(二)《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三)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办学地址承诺书(附件5)。
第二十二条 变更名称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变更名称的申请(内容应包含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决议书)。
(二)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编制管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单(能够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进行核验的,可不提供)。
(三)《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第二十三条 增设教学点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增设教学点的申请(内容应包含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决议书)。
(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增设教学点承诺书(附件6)。
第二十四条 技能培训学校自行申请终止办学,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营利性质的学校,应向原审批部门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缴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注销登记。
(二)非营利性质的学校,终止办学时,应向原审批部门提交事业单位登记机关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终止办学的批复,缴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注销登记。
(三)技能培训学校申请终止办学时,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解决在职员工劳动关系问题,妥善做好在读学生安置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变更事项涉及法人登记证书内容和法定代表人的,须向登记部门申请变更。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二十七条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公司法》《慈善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依法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做好校内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资金和财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须与聘用教师、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建立职工档案、教师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一条 应建立教学质量管理制度体系,对教研教学活动进行督导。
第三十二条 制定学员管理办法和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籍档案。培训时间、内容、结业情况、鉴定结果、取得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就业等情况记入档案。
第三十三条 应按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第三十四条 学员入学时,应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学员,由技能培训学校颁发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技能培训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员与技能培训学校因学费问题产生争议时,由双方按入学协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技能培训学校进行日常巡检,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原则,加强行政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技能培训学校进行检查评估,通过“宁夏双公示报送系统”对技能培训学校失信行为进行联合信用惩戒。对承诺事项违反诚信原则的技能培训学校,视情况给予吊销办学资质、停业整改惩戒。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学校管理和教学进行年检,并通报检查结果。年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不得招生、开展培训活动,终止年度内以及下一年度政府补贴培训资格,经整改仍不符合办学条件的,吊销办学许可证。经年检,师资和场地设备不符合培训要求的职业(工种),取消该职业(工种)培训资质。
第三十九条 超许可范围开展培训的技能培训学校,责令停业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四十条 对技能培训学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对于连续2年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开展培训的技能培训学校,注销办学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技能培训学校管理档案,对区域内技能培训学校的审批、变更及日常监督等情况记入档案。
第四十二条 技能培训学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行为,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停业整改、取消职业(工种)培训资质或注销、吊销办学许可证决定的,应将处罚决定抄送同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申报材料及承诺书,均为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份交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存档,一份转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份由申请人本人留存。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1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筹设承诺书
2.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承诺书
3.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增加培训职业(工种)提升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层次承诺书
4.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负责人承诺书
5.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地址承诺书
6.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增设教学点承诺书
7.《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标准化设置承诺》(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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