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8 10: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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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人社局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技能考核鉴 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人社规字〔2020〕10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提高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质量,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以下简称“考核鉴定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依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等有关规定,对劳动者的职业能力、技能水平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评价的实施机构。
第二章 备案
第三条 考核鉴定机构的备案,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质量、择优遴选”的原则。
第四条 符合开展职业(工种)鉴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职业技能培训实体(包括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均可提出备案申请。
第五条 自治区政务大厅人社窗口具体承担考核鉴定机构的备案工作。
第六条 备案实行网上办理。申请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登陆宁夏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nx.gov.cn),在“部门办事”模块中选择“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搜索“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事项,根据具体办理内容选择“设立备案”“变更备案”或“主动退出备案”子项,按系统提示完成申请,也可通过“我的宁夏”手机APP办理。
第七条 考核鉴定机构申请设立备案时,应具备《承诺书》(附件3)中要求的条件,并以PDF格式上传具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备案表》(附件1)和《承诺书》。
第八条 考核鉴定机构的名称应当由申请单位全称+“职业技能鉴定所”组成。
第九条 自治区政务大厅人社窗口对设立备案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完成备案,并按照JDS+年+月+顺序号的规则赋予机构代码,将《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备案办理结果告知书》(附件5)送达考核鉴定机构。
第十条 考核鉴定机构收到《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备案办理结果告知书》后,应主动联系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获取考核鉴定系统授权,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管理。
第十一条 考核鉴定机构的名称、场地、负责人、鉴定职业(工种)、等级等要素,应当和备案时登记信息相一致。
考核鉴定机构的名称、场地、负责人、鉴定职业(工种)、等级等要素发生变动,应在发生变动后5日内登陆宁夏政务服务网,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二条 考核鉴定机构申请变更备案时,应以PDF格式上传具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附件2)。
自治区政务大厅人社窗口对变更备案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完成备案,并将《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办理结果告知书》(附件6)送达考核鉴定机构。
第十三条 考核鉴定机构自愿终止考核鉴定工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办理主动退出备案。考核鉴定机构申请主动退出备案时,应以PDF格式上传具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的《退出备案申请》(附件4)。
自治区政务大厅人社窗口对退出备案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作出同意退出的决定,将《主动申请退出备案名单的回复》(附件7)送达考核鉴定机构。
第十四条 自治区政务大厅人社窗口将设立备案、变更备案和主动退出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信息(包括:考核鉴定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备案职业(工种)、等级、备案时间)当日反馈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公布,便于公众查询、监督。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对考核鉴定机构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的原则,对考核鉴定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自治区、地级市鉴定指导中心对鉴定机构的考核鉴定活动进行全过程督导和质量监管。
第十六条 考核鉴定机构应按年份、批次建立鉴定台账,妥善保管鉴定档案,档案资料应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 考核鉴定机构应加强场地管理,做好设施、设备的维护与更新工作,对不符合考核鉴定要求,不能满足考核鉴定条件的职业(工种),应主动暂停考核鉴定工作。
第十八条 考核鉴定机构连续2年未开展考核鉴定工作或举办考核鉴定机构单位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自动退出备案。
第十九条 已经完成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应在每年12月25日前将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的《年度考核鉴定工作质量报告》以PDF格式报送至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第二十条 考核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予以取消备案,登录宁夏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nx.gov.cn)人社部门监督管理账户,取消该机构考核鉴定备案,送达《取消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告知书》(附件8)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中,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承诺取得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除取消备案外,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并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一)超出备案职业(工种)范围开展考核鉴定工作的;
(二)授权其他机构使用其资质或转让其资质开展考核鉴定工作的;
(三)考核鉴定机构因设施设备老旧、损坏、无法满足考核鉴定需求,且无法按要求整改的;
(四)考核鉴定机构在开展鉴定工作过程中存在资格核查不严、虚假宣传、徇私舞弊、擅自更改成绩等违规操作等违规行为,且未能如期完成整改的;
(五)考核鉴定过程中因考核鉴定机构违规操作等原因出现严重安全事故的;
(六)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承诺取得备案的;
(七)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年度考核鉴定工作质量报告》,且未能如期完成整改的;
(八)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未经备案擅自开展考核鉴定工作的,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考核鉴定工作。违反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许可设立的考核鉴定机构直接转为备案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与《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宁劳人(培)字﹝1994﹞312号)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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