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7 13:31:02

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细读


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细读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实施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与2005年12月1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原《实施条例》)相比,新《实施条例》首次明确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纳入个人所得形式。

新《实施条例》明确,个人所得的形式除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外,还有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并规定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为什么要把“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纳入个人所得形式?

对所有的货币和非货币所得征税是现代税制的基础。其中货币比较简单,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所得包含实物、有价证券以及权益。这一原则在我国大多数税种的征税原则中都得到了采纳。比如《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就明确规定,有偿提供劳务中的“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再比如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就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对于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内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做了明确的解释。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这里大家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劳务以及有关权益作为收入的非货币形式也纳入了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这一点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其他经济利益表达的基本是一个意思。但是,在我们原先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十条中,对于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的应纳税所得只规定了以下几种形式: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从条例的规定来看,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的所得形式只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而劳务和权益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其他经济利益并不在内。专家认为,我国目前个人取得所得形式不断变化,一些内容很难在税法上一一列举,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特增加此条规定作为兜底性的条款。比如,用发放实物和有价证券来规避个税一直是某些单位惯用的手段。新《实施条例》再次明确了纳税人取得的实物所得和有价证券应该缴个税。单位发放的实物,如大到住房、电脑、汽车,小到月饼、饮料等,实际上,这些实物也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也是需要按其价格缴纳个税的。另外,个人参加单位组织的免费旅游及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其雇主处取得的折扣或补贴以及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等,也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个税。把“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纳入个人所得形式,我国在现行政策中就已经有了体现,如2007年2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l3号)规定:除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的低价售房,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实施条例》明确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纳入个人所得形式,法律级次得到提升,这有利于税务机关对形式各样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防止实际税收征管上的漏洞,这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前瞻性。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3号)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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