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新标准
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新标准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08年3月1日(含)起,任职或者受雇的国内人员,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强调的是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而不是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的归属期间,这与当前我国各单位每月工资、薪金发放时间的多样性和灵活性有关,也符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的原则。 由于个人所得税遵循收付实现制的原则,除生产经营所得外,各项所得的税款所属期即应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期间(个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月份)。例如,2月份的工资在3月份发放,应适用20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税款所属期应为3月份),依税法规定应在4月份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如税款所属期错填为2月份,既不符合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又将产生错误的逾期处罚金额。目前,我国各单位工资、薪金发放时间不一,有的月初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有的月底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有的月初发放上月工资、薪金,有的月底发放下月工资、薪金,而单位还可以调整发放时间,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以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时间来判断是否应该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对所有纳税人都是一致的,体现了对所有纳税人的公平原则。
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华侨,以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仍保持4800元不变。由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因此,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华侨,以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2008年3月1日起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仍按每月4800元的合计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同时明确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就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专门下发通知。
通知指出,“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介绍,这里强调的是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而不是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的归属期间,这与当前我国各单位每月工资、薪金发放时间的多样性和灵活性有关,也符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的原则。
目前,我国各单位工资、薪金发放时间不一,有的月初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有的月底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有的月初发放上月工资、薪金,有的月底发放下月工资、薪金,而单位还可以调整发放时间,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以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时间来判断是否应该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对所有纳税人都是一致的,体现了对所有纳税人的公平原则。
此外,以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时间来判断是否应该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有利于平衡纳税人的税负。如果某单位将2月份的工资、薪金延迟到3月份发放,尽管可以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但纳税人3月份的工资、薪金也要相应延迟到4月份发放(以此类推),否则3月份就存在同时取得2月份和3月份两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将当月的全部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纳税,这样事实上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 对应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6号)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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