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职安家费与人才引进安家费应区分对待
退职安家费与人才引进安家费应区分对待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等免纳个人所得税;但退职安家费和人才引进安置费应区分对待。
一、退职安家费
职工退职是指职工离开现工作岗位的行为。根据1994年国家统计局劳动统计指标解释,职工办理了相关手续而正常退职,有离退休、退职、辞职、合同终止和调出等多种情况。上述人员退职,原工作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都不同程度地支付其一定标准的异地安家补助费或退职费。
退职安家费是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0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和标准所领取的退职安家补助费,是职工退职费的组成部分。 我国退职安家费政策,执行已久。1951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指职工调动工作的调遣费;1955年经国务院确立并使用至今的我国劳动工资统计指标中,作为非工资总额组成项目的退职安家费,是指调动工作地区的安家费或者调动工作的安家费,而劳动工资统计指标的主要来源是单位实际发生的会计核算资料。
根据我国有关会计制度规定,退职安家费在劳动保险费或退职金中开支。企业会计制度讲解中将职工调动所发生的易地安家补助费,帐务处理上列支为管理费用中的劳动保险费,验证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行政事业会计制度,如《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教计字163号)中规定,支付给退职教职工的退职金和退职人员赴外地入户的旅费、安家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在“职工福利费-退职金”中核算。财政部关于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401号)说明,对个人和家庭补助-退职金反映的是行政事业单位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和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退职补助。
国税发178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包括原工作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应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所以,按照暂行办法开支的退职安家费,免纳个人所得税;超越暂行办法规定发放的退职安家费,视同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暂行办法规定,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税法中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目前是指下岗职工的安家费,“国家统一规定”是指退职干部安家补助费标准。下岗职工的安家费除国家税务总局有统一规定外,一般由地方税务部门规定免税的标准工资。关于个人退职费的征免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3号)。由于该文件已经废止,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78号)。
二、人才引进安家费
1951年《劳动部关于各地招聘职工的暂行规定》中,就有某些企业部门以高额工资和安家费等办法招揽职工及技术人员之说,这与目前用人单位的人才引进政策有异曲同工之处。表明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存在着国营企业为完成国家规定的生产任务,给招募的技术工人发放安家费的现象,这在当时属禁止行为。而目前,为吸引精英,许多用人单位主动出击而支付安家费等的积极鼓励措施,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和政府政策依据。1984年《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暂行规定的补充说明》中,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学成回国后的国内安家费由用人单位按情况给予补助,表明国家为了鼓励优秀自费留学人员为国服务,最初就原则上同意用人单位发放安家费。
关于人才引进安家费的征免税,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有的地方规定有免税标准。广州市《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64号)规定,对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而发放的一次性安家费,不超过5万元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5万元的,其超出部分可按签约期限平均分摊计算。我国其他省市也规定有安家费的免税标准,但数额不统一。按照地方税收属地原则,人才引进安家费的免税标准,用人单位应遵从地方税务部门的规定。国税函发1337号,对×××有限公司的台湾雇员按月从公司领取补助性质的安家费,属于每月提供的劳务收入,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法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由此我以为,人才引进安家费,作为引进人才的任职或受雇收入,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退职安家费是原工作单位(或调出单位)支付给退职职工或合同终止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为单位日常开支的一种费用;这种支付行为产生的前提是职工调动工作,即退职安家费专指职工调动安置费或退职安置补偿金,而非其他费用。它虽不属于个人工资性支出,但个人一次性取得数额较大时,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人才引进安家费,无论财政补助还是单位自筹资金解决的,不管一次性还是分期支付的,均应纳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3号)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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