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广东省肇庆市地方税务局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全文有效
2016年9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24号)已公布,修订后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1号)同时废止。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1号公告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8号公告制定并公布的《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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