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1996〕20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范围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范围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6〕20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范围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6〕209号
全文有效
2016-09-13
近有不少地方要求对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范围予以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如下,请各地贯彻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点划分,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有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单位三种类型。因此,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不仅包括商业企业,也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单位。具体来说,凡购买(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不论将购买的未税矿产品自用、加工,还是对外销售,均属《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所指的“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同样是负有法律责任的资源税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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